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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笔误时应对其予以正确解释

日期:2008-07-24 00:00:00        访问次数:2000
     案情回放            

 

  叶冠东于2002年5月22日取得“洗涤抽胶处理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01266086.8),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洗涤抽胶处理桶。其特征在于:一桶体,其顶端设有可启闭的桶盖,底端设有一可启闭的排放口,底部相对排放口上方设一可启闭的胶质出口,中段偏下位置处设原料抽出口,靠近顶部处设原料导入口;至少一洒水管,装设桶体内部的上方位置,其上设有洒水孔;一滤网,装设于桶体内部,相对胶质出口下方处;至少一蒸气导管,装设于桶体下方;一搅拌构件,装设于桶体内部相对滤网上方;一驱动构件,装设于桶体顶部且连接搅拌构件。

 

  阳江虹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抽胶处理桶”,有一个技术特征“一滤网,相对于胶质出口的上方处”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表述的必要技术特征之一“一滤网,装设于桶体内部,相对胶质出口下方处”不同,其他特征相同。

 

  一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阳江虹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本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落入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该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遂判决阳江虹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该侵权设备。

 

  一审判决后,阳江虹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称其所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被控侵权产品的一滤网,设于胶质出口的上方,而专利的一滤网,则设于胶质出口的下方,两者有本质区别,其没有侵犯叶冠东的专利权。

 

  叶冠东答辩称,专利权利要求书中 “一滤网,相对胶质出口下方”是表述上的笔误,错将“上方”表述成“下方”,不妨碍侵权的成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及技术方案中的滤网的位置,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后综合判断,应当可以得出滤网只能在桶体底部胶质出口之上的理解。因此,应当确认“一滤网,装设于桶体内部,相对胶质出口上方处”是本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将“上方”写为“下方”,属明显的笔误。因此,阳江虹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所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叶冠东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如何正确解释权利要求。

 

  我国专利法第56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本案中对于滤网位置的表述,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及附图不一致,如何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来解释权利要求,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尽管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但在案件讨论中却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专利法第56条第一款规定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叶冠东专利的附图和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均显示滤网设置于胶质出口上方,根据该产品的实际情况,滤网只有位于上方才能发挥阻隔杂物的功能,装设在下方不可能起到上述过滤、阻隔杂物的作用。虹阳公司被控侵权产品滤网位置与叶冠东专利附图表述的滤网位置相同,虹阳公司实际上已构成侵权。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能以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机械片面地理解“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对本案进行处理。应当从实事求是和公平合理角度出发,认定构成侵权。第二种意见则相反,认为当权利要求书与附图记载内容不一致时,应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解释”但不可以“纠正”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本案叶冠东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表述滤网设置于胶质出口下方,被控侵权产品滤网设置于上方,二者的必要技术特征(即滤网位置)存在实质性差别,虹阳公司不构成侵权,应驳回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凸显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理解专利法第56条规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与“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两者的关系。两者应当是一个整体的两个侧面,两者不可偏废,但是从重要程度来看仍有主次之分。两者相比,前者占主导地位,这一点从采用“为准”的措词便可以清楚地看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含义是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只能以权利要求书为依据而不能以说明书及附图为依据。例如:如果一项技术方案在专利说明书中做了充分公开,有具体的描述和体现,但在其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则应认定该技术方案不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内,不允许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如果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与专利说明书中的描述不尽相同,则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记载优先。如果专利说明书中及附图中公开的技术内容较宽,而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内容较窄,则只能以权利要求书中技术内容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尽管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时以权利要求书为准,但说明书及附图的解释作用是不容忽视。不管权利要求本身看起来是否清楚,都应通过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印证,考察两者的内容是否一致。应当通过阅读全部专利文件对发明创造进行全面理解,不可仅机械地将权利要求书作为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依据。说明书及其附图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可以发挥澄清和解释的功能,对正确理解权利要求,确定专利保护范围非常重要。如在本案中,第二种意见在解释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时,片面、机械地理解“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未能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给予正确地解释,导致认为不构成侵权。而第一种意见则在坚持“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的原则下,结合本案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给予了正确地解释,认为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将滤网位置由“上方”写为“下方”,属明显的笔误,并认为构成侵权。这两种不同处理意见区别的关键就是对权利要求解释不同。

 

  关于权利要求书中的笔误问题。笔误应当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综合分析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所能够得出的唯一正确的解释,即能够识别的明显的语法、文字错误。在本案中,阳江虹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认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严格按照专利权利要求书内容为准,称其使用的不锈钢搅拌桶的技术特征与洗涤抽胶处理桶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技术特征存在本质区别,即滤网位置不同,其行为没有侵犯叶冠东的专利权。尽管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一滤网,装设于桶体内部,相对胶质出口下方处”,但是通过阅读本案专利说明书,该专利说明书对蒸煮作业的工作方式有这样的记载:“由驱动构件驱动搅拌构件对位于滤网上的海藻原料进行旋转搅拌,以及利用破碎泵浦自桶体的原料抽出口抽出海藻原料予以绞碎后,将被绞碎的海藻原料自桶体上方的原料导入口输入,借助此方式,使海藻原料释出其天然胶质,而天然胶质可渗透滤网集聚于排放口关闭的桶体底部,即可经胶质出口抽出所需的天然胶质。”由上述描述可知,滤网所起的作用是将胶质从海藻原料中滤出,然后从胶质出口排出所需胶质,因此该滤网只有设置在胶质出口的上方才可以实现这一功能,并且本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所示的滤网位置是位于胶质出口之上,与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是对应的。假如将滤网设置于胶质出口的下方,则胶质经滤网渗透至胶质出口之下,而从胶质出口得到的只能是剩余的海藻原料而非胶质,这显然不符合该技术方案的设计初衷,即滤网所起的作用是将胶质从海藻原料中滤出。该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对实现实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只能得出具体、确定、惟一的解释,那就是权利要求书中“一滤网,装设于桶体内部,相对胶质出口下方处”的表述,将“上方”写为“下方”属明显的笔误。对于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笔误的情况,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是不允许进行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规定,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而不允许对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进行修改。因此,对于已经授权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即使出现笔误也不允许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文字修改。在本案中,法院要求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修改其权利要求中的笔误,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当事人是无法做到的。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对权利要求书中的笔误救济方式,只有在专利侵权诉讼或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由法官或审查员对该权利要求根据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正确解释,通过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以达到对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正确界定。在本案的处理中,法官运用法律智慧对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笔误,予以正确解释,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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