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亨”再燃知识产权烽火
日期:2008-10-13 00:00:00 访问次数:2000
15年前,广东省东莞市石龙新奇美饮料食品厂曾经引起过国内知识产权界的高度关注:在很多企业还不知道专利为何物的情况下,该企业因为“港亨”罐装燕窝饮料外观设计专利遭到众多企业侵权,将其中10多家企业告上法院,并大获全胜。案件轰动国内外,中国知识产权报、香港无线电视台等众多媒体都曾对其维权经历进行过重点报道。15年后,“港亨”知识产权纠纷再起,“港亨”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其曾经短暂合伙过的林学聪之间爆发多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1992年,就在国内同行还在将目光盯着果汁等传统低档饮品时,东莞市石龙新奇美饮料食品厂决定推出高端饮料品牌,经过数百次的试验,终于研发出一款以冰糖、雪耳和名贵补品燕窝为原料制成的高档滋补饮料。配合产品的面世,当时的负责人刘国铨亲自设计了圆柱形易拉罐,结合金色、深红色调和燕子、祥云等吉祥图案的外包装,使产品显得高贵大方。同时他以企业的名义,围绕产品的外包装、配方和制造方法等,注册了“港亨”商标,申请了近十个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并得到授权。
“港亨”冰糖雪耳燕窝产品走向市场后,立即受到消费者的青睐,迅速成为畅销产品,1993年即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委员会评为“93消费者信得过产品奖”。为了扩张生产基地,1994年该厂股东又成立了东莞市石排港亨饮料食品工业公司。之后又推出了“火麻仁茶”等系列产品,也受到市场欢迎。
产品畅销之后便是国内众多厂家一哄而上的仿冒,为了捍卫自己的知识产权,1993年起,新奇美饮料厂先后在厦门、福州、广州等地发起多起专利保卫战,并取得系列胜利,媒体进行了大量的报道。作为民营企业在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先行者,港亨的做法受到了知识产权界的充分肯定,一时被传为佳话。
但很多人并不知道,无论是新奇美厂还是港亨工业公司,都是“红帽子”企业,也就是挂靠集体的民营企业。为了方便经营,企业挂靠在石龙镇西湖管理区,每年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2002年、2003年,由于涉及“红帽子”企业的产权问题,东莞市石龙新奇美饮料食品厂、东莞市石排港亨饮料食品工业公司先后注销或变更了企业登记。
在新奇美厂注销的过程中,以刘国铨为主的原企业股东受让了企业的注册商标、专利等一切知识产权。2003年11月,刘国铨等原股东转为由东莞市石排港亨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港亨公司)继续经营“港亨”牌系列产品。2006年4月,由于股东们决定不再共同经营并清理财产,在将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转到刘国铨等原股东后,经人介绍,港亨公司将厂房、设备卖给林学聪,港亨公司营业执照持有人也变更成林学聪。
2006年10月,刘国铨、林学聪和另外一人约定合作,继续以港亨公司名义生产经营“港亨”冰糖雪耳燕窝等系列饮料。刘国铨等作为“港亨”商标合法持有人,与港亨公司签订了知识产权权属的确认书和合作合同。2007年3月,合作仅5个月时间,由于意见不一,林学聪决定退出项目经营,刘国铨等2人与其达成协议,就其退出“港亨”商标及冰糖雪耳燕窝、虫草健、椰汁燕窝饮料合作项目等事宜签订合同。
拆伙后,刘国铨等人开始经营东莞石龙港亨饮料商行和港亨国际企业公司,继续生产销售“港亨”牌冰糖雪耳燕窝、火麻仁茶、椰汁燕窝等产品。而林学聪则继续经营着港亨公司和东莞市派多食品有限公司,其后生产的产品与刘国铨等基本相同。
因为在同一市场经营相同的产品,二者之间爆发了冲突,纷争很快就上升到司法层面:2007年9月,刘国铨以派多公司生产的“椰奶”饮料侵犯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林学聪侵犯“港亨”注册商标权为由,向东莞中院提起诉讼,状告林学聪及派多公司;2008年1月,林学聪及派多公司以刘国铨等宣传“港亨火麻仁茶换用新标识停用旧标识”给他们造成商誉损失为由,将刘国铨等告上东莞中院;同年2月,林学聪又以刘国铨等人违约不支付包括叶根肖像使用费等有关费用为由,起诉到东莞市人民法院石龙法庭。
今年5月,东莞中院开庭对刘国铨、林学聪等互诉的3起案件进行并案审理,双方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刘国铨等表示,港亨椰汁燕窝外观设计是刘国铨本人2006年12月亲自设计完成,于2007年2月申请外观专利,而派多公司于2007年8月开始生产的椰奶饮料外观与港亨椰汁燕窝饮料的外观图案相比较,二者在构图、色彩方面非常近似,构成侵权;根据2007年3月与林学聪签订的合同,林学聪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再拥有“港亨”商标的任何权利,而林学聪没有履行承诺,在其生产的“派多”产品上,继续使用带“港亨”商标的标识,简约并突出使用“港亨”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刘国铨本人拥有港亨火麻仁茶的新旧标识的著作权,宣传“新换旧”并无不妥;叶根肖像使用权转让未经其本人确认,属于不合法转让行为,该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针对刘国铨等人的诉称,林学聪及其代理人表示,林学聪现在是港亨公司的合法经营者,其使用“港亨”字样是合理使用,没有侵权。刘国铨等人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退出协议支付包括叶根肖像使用费、补偿款等有关费用,理应继续支付剩余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港亨火麻仁茶是派多公司生产的产品,刘国铨等宣传其更换新标识是造谣,给派多公司造成商誉损失,应该予以赔偿。
今年8月,石龙法庭也开庭审理刘、林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于该案与东莞中院3案涉及同一合同,该庭之后中止了审理。截止本报发稿时,有关案件还没有宣判,对于这数起涉及国内知名饮料品牌的知识产权纠纷,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