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企业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北大方正公司)原员工因离职后创办了深圳市方正数码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方正公司),被北大方正公司及深圳市北大方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北大方正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告上法庭,经过一审、二审后,法院对深圳方正公司作出停止侵权、立即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等判决。而对于北大方正公司等提出的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离职员工创办深圳方正公司被原公司起诉
2007年1月,北大方正公司、深圳北大方正公司将深圳方正公司起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定“方正”(注册号1331262)、“FOUNDER”(注册号981946)、“方正图”(注册号655416)及其“图+方正+FOUNDER”组合商标(注册号1017984)等3个商标为驰名商标、深圳方正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在媒体刊登道歉声明、深圳方正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并停止生产与涉案商标相近产品、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诉讼请求。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北大方正公司、深圳北大方正公司提供了其从深圳方正公司购得的被控侵权产品MP3等证据,同时提供了大量广告宣传证据证明自己的商标的驰名程度。
深圳市中院经审理查明,王某、颜某原为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职员,两人均于2004年9月被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违纪”为由辞退。离职后,两人于2005年1月成立了深圳方正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及周边产品、数码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等,公司由王某担任法人代表,颜某为股东。法院同时查明,2005年4月,北大方正公司、深圳北大方正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由北大方正公司许可深圳北大方正公司使用上述3个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性质为独占性使用许可。
一审判令深圳方正公司变更企业中英文名称
深圳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北大方正公司、深圳北大方正公司将“方正”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又注册了“方正”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深圳方正公司成立之后,在名称中使用“方正”字号,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认为深圳方正公司与北大方正公司、深圳北大方正公司存在关联,深圳方正公司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北大方正公司将“FOUNDER”商标注册在第9类,属于“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类,而深圳方正公司使用域名“fountel.com”、“founderdigital.com.cn”的行为,侵犯了第98194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需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其他两个注册商标,法院认为不存在侵权行为。
深圳市中院同时认为,虽然两原告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其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但由于在本案中,涉案注册商标不存在需要跨类别保护的情况,无须认定为驰名商标。结合涉案商标知名度、深圳方正公司侵权持续时间等具体情节,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深圳方正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北大方正公司、深圳北大方正公司第981946号“FOUNDE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变更企业中、英文名称,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方正”、“FOUNDER”字样,向两原告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法院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终审驳回北大方正认定驰名商标的上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北大方正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大方正公司认为,一审未判决深圳方正公司停止使用并注销“founderdigital.com.cn” 域名以及“fountel.com”域名,存在漏判。一审判决未认定“方正”、“FOUNDER”和“方正图”为驰名商标,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而深圳方正公司、深圳北大方正公司没有参加二审答辩。
广东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北大方正公司指控深圳方正公司存在涉嫌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据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定即可,无需对涉案注册商标进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故本案对北大方正公司要求认定第1331262号“方正”、第981946号“FOUNDER”、第655416号“方正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请求,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院同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深圳方正公司使用域名“fountel.com”、“founderdigital.com.cn”的行为已侵犯北大方正公司第981946号“FOUNDER”注册商标专用权,却未判决深圳方正公司停止使用其域名不当,应予以纠正。于是作出:维持一审判决、深圳方正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fountel.com”、“founderdigital.com.cn” 域名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