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都自称拥有版权
人卫社诉称,该社出版了《中西医学差异与交融》、《实用肠线虫病学》、《心血管系统疾病流行病学及防治》、《常见病中西医基本治疗》、《老年病的诊断与中医治疗》5本图书,并对这5本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及版式设计权,还有电子版本出版发行的专有使用权。2007年10月,该社发现通过注册用户名并购买书生网的读书卡充值后,即可在书生网经营的读吧网站在线阅读、下载涉案图书。该社认为书生网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和版式设计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书生网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8640元,支付律师费8000元,并在《法制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书生网辩称,该公司通过关联公司取得了涉案图书作者的授权,因此在该公司经营的读吧网使用涉案图书内容不存在过错。该公司没有使用人卫社的版式,仅使用作品内容,通过扫描原书,形成图像文件,转换成文本文件,进行编辑、标引数据,合成信息,形成全新的页面,不侵犯人卫社的版式设计权。
出版社获得3.2万元赔偿
焦点一:作者重复授权
作者重复授权是此案第一个焦点,仅以《中西医学差异与交融》一书为例,2000年10月9日,人卫社与该书作者祝某某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祝某某将该书中文版本出版发行的权利授予人卫社,有效期为10年,同年11月该书出版。2002年4月25日,人卫社与祝某某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作者在原出版合同有效期内,将该书的数字化制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授予人卫社。而2005年6月30日,祝某某与书生网签订了授权合同,约定将该书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数字形式的各项权利的专有使用权和再许可权授予书生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作者将同一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重复授予不同主体,明显存在不当之处,使两主体的权利发生冲突。从本案现有证据看,虽然作者授权人卫社使用的时间早于书生网,但截至本案诉讼提起之时,人卫社并未实际将作品上传至网络使用,书生网对人卫社在其之前已经享有上述权利不知晓。书生网获得作者授权后,再许可给读吧网站使用,因此读吧网站使用该书内容的行为并无过错。
针对作者重复授权的效力问题,法院没有作出具体评判,但考虑到书生网获得授权的时间晚于人卫社,其使用行为对人卫社在先享有的权利构成不利影响,因此要求其停止使用。但法院建议人卫社与书生网与作者应另行解决重复授权问题。
焦点二:是否侵犯版式设计权
人卫社作为涉案作品的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图书的版式设计,保护期限为10年。庭审中书生网辩称其扫描原书页面后进行了相应的技术处理,进行了文字转换和编辑。但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实际公证的书生网在其经营的网站使用的涉案图书的页面看,与人卫社图书的页面完全一致,其所述的转换和编辑等变化均不能体现。因此,法院认为书生网对涉案图书版式的使用行为未经人卫社许可,侵犯了其对涉案图书的版式设计权。
经审理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判决书生网停止在其经营的读吧网站使用人卫社出版的《中西医学差异与交融》等5本图书内容及版式设计,并赔偿人卫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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