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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遭遇“贴标” 终审和解收场

日期:2009-07-27 00:00:00        访问次数:2000
      日前,一起涉嫌在销售、网络宣传、书面宣传册等多种商业行为中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这本是一起极为平常的商标纠纷案,然而在该案和解的背后,其涉嫌侵权的形式及一审法院的判决却引人关注。
      据了解,该案当事人之一北京名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名饮公司)自2007年起,成为德国一家名为库尔姆巴赫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库尔姆公司)在我国的唯一总代理及总经销商,并销售库尔姆公司生产的“EKU”系列啤酒。此外,库尔姆公司曾于1993年8月27日,对其“EKU及图”商标进行过国际注册。
      记者还了解到,该案另一当事人,淘标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标公司)于2008年9月14日,经转让获得了第3275962号“王者及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被核准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使用。
      据淘标公司代理律师陈东利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介绍,北京名饮公司在销售“EKU”品牌系列啤酒时,在其多种产品外包装上,均印有“王者××啤酒”。此外,北京名饮公司还在各类酒品推广网站及其销售发票中使用“王者”字样。记者经查证,北京名饮公司在其销售的产品上,均印有库尔姆公司的“EKU及图”注册商标,但在其5升装的不同类别的啤酒桶的上底面却粘贴有一个长约5厘米、宽约3厘米的食品标签,该标签上均标注有“德国王者××啤酒”字样,产品外包装上还印有“EKU及图”注册商标,其部分产品宣传册中也以黑体字突出使用了“王者”字样。在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时,淘标公司表示北京名饮公司上述标注、突出使用“王者”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第3275962号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30万元。
      据了解,北京名饮公司对此立即予以回应,并称淘标公司并未生产相关酒类产品,其受让第3275962号注册商标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答辩时,北京名饮公司则表示,其使用的“EKU及图”商标与淘标公司主张的第3275962号“王者及图”商标并不相同,不可能构成混淆,因此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同时,北京名饮公司还针对第3275962号注册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撤销申请,理由是该商标已经连续3年停止使用。
      据陈东利介绍,一审法院认可了淘标公司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在审理后,一审法院认为北京名饮公司在其销售啤酒的外包装上粘贴的食品标签中标有“王者”文字的行为是否对淘标公司的第3275962号“王者及图”商标构成侵权是该案的主要问题。
      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下达的该案一审判决书中称,北京名饮公司粘贴的标签上标明的“王者”二字并不是商标性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该公司销售的啤酒上已经以较大、较醒目的字体标明了“EKU及图”商标,该商标已经起到了标明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产品标签上使用的“王者”字样,并不能区别商品的来源,而且“王者”字样相比于“EKU及图”商标非常小,因此不会让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法院最后驳回了淘标公司的诉讼请求。
      针对一审判决中的“‘王者’二字并不是商标性使用”的表述,淘标公司在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时表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等多种形式。一审法院也认为在上述形式中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系商标性使用,但在该案中,对于北京名饮公司使用“王者”字样行为的认定结论是“不是商标性使用”,这显然是矛盾的。并据此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该一审判决。
       2009年6月19日,双方达成和解,淘标公司同意对北京名饮公司之前的侵权行为不再追究,北京名饮公司则承诺不再侵犯淘标公司的“王者”商标权,并支付其1.9万余元,同时还于7月6日前撤回了对第3275962号商标所提出的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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