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叠手机引发专利权之争
日期:2010-10-12 00:00:00 访问次数:2000
诺基亚N97、N97mini手机一经上市便受到消费者的欢迎。然而,最近,诺基亚N97mini手机陷入一起“折叠手机机壳”的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N97mini的相关技术方案并未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犯,一审驳回了杨晓飞对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的指控。
因认为侵犯了自身享有的“折叠手机机壳”实用新型专利权,杨晓飞将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下称诺基亚公司)、上海永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永乐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杨晓飞全部诉讼请求。
中国一名学生起诉诺基亚
“杨晓飞申请涉案专利的时候还是大学三年级的学生,爱钻研,学习勤奋。同时申请了多件专利。”杨晓飞的代理人吴秋发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提起该案诉讼时杨晓飞刚刚大学毕业,他对自己的专利非常珍惜,在诺基亚公司宣步推出N97手机的时候,他就分析过,认为该手机相关技术方案落入了自己的专利保护范围。在诺基亚公司正式在中国大陆推出N97时,杨晓飞委托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致函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沟通中,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认为该技术不具有新颖性,拒绝承认侵权。交涉时间较长后杨晓飞才起诉至法院,此时N97mini也上市了。由于是同样的设计,故以N97mini机型为侵权产品起诉。在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检索报告后,我们发现起诉存在一定的风险。与杨晓飞商量再三,还是尊重杨晓飞的意见起诉到上海二中院。”
杨晓飞在诉讼中表示,原告为“折叠手机机壳”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720044075.5)的专利权人。诺基亚公司所生产的、现已向市场进行销售的诺基亚N97mini手机的技术方案与原告专利中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故两者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等同的技术特征。诺基亚N97mini手机的技术方案完全包容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已构成侵犯原告的专利权。诺基亚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行为,永乐公司销售的行为均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诺基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停止诺基亚N97 mini 手机的生产制造、销售行为;永乐公司立即停止诺基亚N97mini手机的销售行为;两被告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2007年10月24日,杨晓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折叠手机机壳”的实用新型专利,2008年9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其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予以公告。根据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该专利包括至少两个壳体,其特征在于,相邻壳体之间设有至少1个链板,链板的两端分别与相邻壳体形成活动铰链;当链板的两端同时靠近壳体时,相邻壳体彼此平行叠拢;当链板的两端同时远离未与该两端铰接的壳体时,相邻壳体彼此平行分开并与链板平行;当链板的两端之一远离未与该端铰接的壳体时,相邻壳体彼此分开并与链板形成夹角……
吴秋发认为,该权利要求包括3个必要技术特征,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折叠手机机壳包括至少两个壳体;相邻壳体之间至少1个链板;壳体之一的表面两侧制有两个对称的第一斜槽,壳体之二的表面两侧制有两个对称的第二斜槽,当壳体之一与所述壳体之二彼此平行靠拢时,两链板分别嵌入第一斜槽和第二斜槽中。现已推向市场进行销售的诺基亚N97mini手机由两个壳体,中间由1个铰链分别与壳体相连,并通过链板的折叠而实现合拢,因此诺基亚公司所生产的该款N97mini手机的技术方案与原告专利中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故两者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等同的技术特征。
涉案产品不构成专利侵权
“原告的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应当被宣告无效。”诺基亚公司在答辩中认为,根据杨晓飞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其权利要求1、3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4、5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系引用权利要求1和3,非常有可能被宣告无效。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根本不具有杨晓飞专利的权利要求1至6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专利侵权。此外,被告诺基亚公司使用的技术是早于杨晓飞专利申请日公开的已有技术,诺基亚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专利侵权。永乐公司在庭审中同意诺基亚公司的答辩意见。
在本案的开庭审理中,杨晓飞主张的保护范围分别为权利要求1加3,以及权利要求1加3加6。经当庭比对,杨晓飞表示,被控侵权的诺基亚N97mini手机不具有原告权利要求1中“当链板的两端同时远离未与该两端铰接的壳体时,所述相邻壳体彼此平行分开并与链板平行”的技术特征。法院经审查后认为,N97mini手机的技术方案确实缺少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前述技术特征。鉴于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6均引用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而杨晓飞主张的被控侵权的诺基亚N97mini手机的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1记载的一个技术特征,故应当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原告主张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杨晓飞的诉请被驳回。
“杨晓飞所拥有的专利和诺基亚公司涉案手机的相关技术方案还是有很大差异。”诺基亚公司代理人陈建民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在本案中,杨晓飞诉前没有做充足的准备,没有和诺基亚公司就相关专利权问题进行沟通,诉讼时也没有对双方的技术做充足的评估就提起诉讼,是导致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记者手记
本案是涉及通信领域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案,法官可以根据自身掌握的现有知识进行判断。事实上,许多领域的专利权案(尤其是涉及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往往由于专业性极强,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等程序进行解决。据本案承办法官、上海二中院法官袁秀挺透露,目前,针对这一难题,上海市建成了知识产权领域技术专家的数据库,如果遇到专业性极强的案件,法院可以通过咨询专家进行公平、公正、有效的审理。
此外,本案是不多见的中国个人起诉跨国巨鳄侵犯专利权的案件。更令记者惊讶的是,这名中国个人还是一位酷爱发明钻研、且申请多件专利的大学生。这说明,近年来,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效果明显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尽管杨晓飞没有胜诉,但是从长远来看,他对如何在专利领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感性认识和实践经验,这对于他今后的创新生涯还是有积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