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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和专利使用者谁该担责?

日期:2011-08-16 00:00:00        访问次数:2000

      本报成都4月26日电 今天,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专利权合同纠纷。

  牟玉清、李诗洪于1999年取得了“沼泽红假单孢菌制剂的制备方法及用途”专利权。2006年10月14日,两人代表自己所在单位四川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与四川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新津微生物制剂厂签订了专利技术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此专利独家许可给制剂厂实施使用,技术使用费用为每年2.6万元,转让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该厂不再生产为止。

  2007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李诗洪发送专利权终止通知书,载明:该专利之专利权于2006年7月27日因2006年度的专利年费和滞纳金未依法缴纳而被终止。2008年起,制药厂也再未向牟、李支付技术许可费。

  双方发生纠纷后,牟玉清、李诗洪认为系制剂厂未按时缴纳专利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而造成损失,遂将该厂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解除专利技术转让协议、被告停止使用该专利并支付专利技术费7.8万元、损失30万元。

  庭审中,原告方称双方曾口头约定,专利年费由制剂厂缴纳;专利权终止后,多家企业开始免费使用该技术而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而被告则对此予以否认,称专利年费当然应由专利权人缴纳。

  法庭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宣布将对案件择期宣判。

  ■法官提示■

  要及时缴纳专利年费

  该案主审法官指出,专利权人应依法及时缴纳专利权年费。专利权人一旦不依法律法规如期缴纳专利年费,则会导致专利权终止。法官特别提示公众,专利权人应积极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应当及时履行依法缴纳年费等义务,对于相关约定应当予以书面约定,一旦专利技术沦为非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丧失法律上对技术的垄断权及相应权益,将对自身的权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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