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瓶子大问题 立体商标创意背后的困惑-业界新闻-国科知识产权 Gocome Intellectual Property
服务热线:  4006071607
您的位置:首页 > 业界新闻
资讯分类 News
知识产权交易

小瓶子大问题 立体商标创意背后的困惑

日期:2011-09-01 00:00:00        访问次数:2000

   2010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引人关注的案件——曾被业界称为“中国立体商标第一案”的“方型瓶”立体商标争议案再次走入人们视线。该纠纷起于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巢公司)与开平味事达公司(以下简称味事达)之间的一个相似的包装瓶——“方型瓶”。原告味事达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雀巢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庭审。
  
  焦点一:商标评审裁定上只有两人签名,评审程序瑕疵是否影响评审结果

  原告味事达提出,商评委做出的商标评审裁定上只有两个审查员的签字,合议庭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撤销裁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评审规则》的相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根据合议庭的组成规则,合议庭人数必须是单数才能实现少数服从多数的裁判结果。因此,商评委被指违反正当程序,该商标评审裁定无效。
  商评委辩称,该案的评审确由3名评审人员完成,但其中一名评审人员被调到了别的处室,故裁定书上只有两个人的签名。后又称,虽然原评审人员中的一位在案件审理期间被调走,但是马上又有一名本处的评审员参与到评审中合议,程序并无不当。味事达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裁定书具有公开公示的更高效力。商评委表示,该评审程序是有失误,但补救措施也仅限于再加一个评审员,不会因为这个问题而改变裁定书所涉及的实体性权利义务关系。
  
  焦点二:谁在先使用了这个“有显著性的瓶子”

  商评委评审认为,争议商标瓶型经过雀巢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被消费者知晓,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了显著性。商评委裁定认定“争议商标瓶型作为第三人调味品产品的包装装潢已使用了一百多年的时间,争议商标瓶型经过第三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而这一说法受到了原告的质疑。商评委称,“一百多年”的认定是从其第一次在瑞士使用时起算,最早在中国使用始于1992年。然而,1992年这一时间点却缺乏相关的使用证据。
  味事达则称其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前身开平县酱料厂早在1983年就在使用棕色方型瓶作为中高端味极鲜酱油的包装,并长期大量持续使用至今,且其使用棕色方型瓶的味极鲜酱油连续多年在全国1 5个主要城市的方瓶装酱油市场中占有率第一。雀巢提交的证明其使用争议商标瓶型的证据显示,其在中国市场上宣传使用争议商标瓶型的“美极鲜味汁”的时间在2000年以后,远晚于味事达(前身)1983年持续使用棕色方型瓶的时间。
  中国社科院教授李顺德指出,对作为产品包装的立体商标,法律特别强调必须有长期使用形成的显著性才能够注册,在中国市场,这个商标已经不具有可识别的显著性,基于实际情况,中国企业要积极启动撤销程序,不能让它继续合法存在。
  
  焦点三:雀巢公司侵占通用包装公共资源之嫌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味事达认为,“棕色方型瓶”并不具有法条规定的“显著性”。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内地调味品行业使用棕色方型瓶作为其包装的企业约在上百家左右。在争议商标注册前,棕色方型瓶在中国已是调味品行业广泛使用的中高端酱油的常用包装或通用包装,而非雀巢的特有包装。在整个行业长期普遍使用的情况下,“棕色方型瓶”已经成为整个行业的公共资源。这种“方型瓶”不具有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也不宜被核准注册为立体商标由一家独占。在争议商标注册之前,雀巢公司长期对棕色方型瓶不享有任何合法权利,味事达和同行业长期合法使用该包装,形成了自由使用该通用包装公共资源的权利,已形成了稳定的经济秩序。争议商标的错误注册,导致雀巢垄断了中国调味品行业共同培育的棕色方型瓶装中高端酱油市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危害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违背了商标法的宗旨和立法本意,依法应予撤销。

  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认为,雀巢公司在2002年向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强调通过使用产生了显著性,但是,向商评委提供证据材料时隐瞒了它所知道的别人已经在先使用的事实真相,这种情况下取得注册的合法性要质疑。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原北京市一中院民五庭庭长张广良认为,雀巢公司在注册商标的过程当中隐瞒了明知的事实,说它有不正当注册或者欺骗手段注册都是可以的。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它在程序上是合法的,但是它通过形式上合法达到非法的目的。雀巢公司有可能构成滥用授权程序。截至本刊截稿时,法院尚未公布该案审理结果。
  
  案件背景链接

  2008年下半年,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以其在第30类食品香料商品上享有的第G650537号瓶形立体商标权向广东省开平市的数家酱油生产企业发函,要求其停止使用与该立体商标形状相同的方形瓶作为产品包装。时至今日,开平市多家酱油企业已停止了使用上述方形瓶的行为,但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并没有停止生产,认为其没有侵犯雀巢公司商标权。并采取了两方面行动。

  一方面,2008年11月24日,味事达公司以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雀巢公司诉至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门中院),称其早在1983年即开始使用棕色方形瓶作为其中高端味极鲜酱油的包装,对该立体商标的使用比雀巢公司要早,同时提出其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消费者不会因为该方形瓶的使用对双方的产品产生混淆。

  2010年7月9日,江门中院对上述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味事达公司的确认不侵权主张获得了支持。雀巢公司因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还没有此审理结果的消息。

  另一方面,2008年11月26日,味事达公司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雀巢公司第G650537号商标注册的申请。


  商评委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裁定,味事达公司的主张未得到支持,第G650537号商标被裁定予以维持注册。味事达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是有了文章开头的情节。
  
  中国立体商标之路

  北京天驰律师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律师马翔介绍:立体商标又称外形商标,是由三维要素组成的视觉商标,与平面商标相比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更能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青睐。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这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扩大了保护客体。82年《商标法》中所规定的保护客体为“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而修改后变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至此,“三维标志”一词出现在了《商标法》的保护客体当中,被明确的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修改后的《商标法》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由此可见,中国对三维标志及立体商标的保护是从2001年12月1日开始的。

  2003年4月,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北京德高尼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DEGONEY及图立体商标。这意味着中国第一个立体商标已正式申请注册成功。
  
  典型案例比较——“费列罗”立体商标领土延伸案波折获准

  费列罗巧克力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而其立体商标申请到中国的国际领土延伸过程中的波折却鲜为人知。

  2001年12月,费列罗公司在其所在国意大利首次提出了将单粒“金莎”巧克力的外观注册为立体商标的申请,该申请于2002年5月23日被意大利有关商标管理机关核准,并给予该三维形状以立体商标的法律保护。2002年9月,费列罗公司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相关规定,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了对于该商标在中国进行领土延伸保护的申请。

  商标为一个三维标志,由一块包在金黄色纸里的球形三维形状组成。在该图形的上半部分里,有一个白底椭圆形小标记,带有一条金边和一条白色细边,该三维图形放置在一个栗色和金黄色的底座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色彩为金黄色、红色、白色、栗色。

  商标局于2003年3月19日,以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对其在我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2003年5月6日,费列罗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2006年10月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同样驳回了申请商标在我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费列罗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申请商标是否系缺乏显著特征而是否应被核准注册这一问题上。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相关决定。此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作为我国通过司法程序授予权利的首例立体商标,费列罗案宣判之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商标法》于2001年修改以后,很多企业和个人对于立体商标这一新生事物表现出极高的热情,众多立体商标的申请涌入国家商标局。

  而据了解,目前我国对立体商标的申请和注册仍持相当审慎的态度。迄今为止,被核准注册的立体商标并不多,仅有少部分公众认知度极高或者是显著性非常强的三维标志,其中最为著名的包括:2005年核准注册的可口可乐公司的饮料瓶,2004年核准注册的卡夫食品公司的三角巧克力及2008年核准注册的之宝制造公司的zippo打火机。而很多我们比较熟悉的立体商标申请,均被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以缺乏显著性为由予以驳回,如劳力士钟表公司于2002年申请的腕表外形立体商标,通用汽车公司于2004年申请的汽车外形立体商标。

  全球虽然有很多国家对立体商标提供法律保护,但基于立体商标注册之后可能产生的与外观设计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冲突或者协调的问题,以及对于公众利益的影响,各国至今对立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仍然采取相对严格的标准。对立体商标的审查,有时需要一些特别的考量。这也是业界需要共同思考的问题。


深圳:0755-83789455 东莞:0769-88063880 惠州:0752-2699131
广州:020-86005446 沈阳:024-53771688 抚顺:024-5263111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
QQ:97190190 微信:SZ96965
邮箱:info@96965.com 投诉电话:13590118766
地址:中国·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中路国际科技大厦2505室
All Rights Reserved 1998-2021 国科知识产权 Gocome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