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商标转让问题引发的“稻香村”权属之争(详见本报2011年10月28日第6版)日前有了终审结果。根据该判决结果,“稻香村”商标目前权利人苏稻公司得以保住了商标所有权,但因该商标在第一次转让过程中存在的程序问题,亦为该商标权属争议案发起方保定国资委方面留下了继续追索权利的契机。
记者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日前作出的(2011)冀民三终字第74号判决中注意到:涉案“稻香村“商标第一次转让过程中,当事企业实施的商标“无偿转让”行为被认定无效;在该商标第二次转让过程中,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稻公司)受让取得“稻香村”商标的行为,则被认定为属“善意取得”。
此前,保定国资委方面认为,“稻香村”商标在第一次转让程序中没有依法履行国有资产评估程序,系当事企业故意恶意侵占国有财产。据此,该方面先后于2008年和2010年,委托保定商达集团有限公司和保定尚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稻香村”商标。
今年5月18日,一审法院判决全部支持了保定国资委方面诉讼请求。法院一审判决后,一审被告涉及企业北京新亚食品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公司)、保定稻香村糕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稻香村公司)、苏稻公司等均表示不服,随即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诉。
河北高院审理认为,在“稻香村”商标第一次转让中,当事企业对“稻香村”商标的价值未进行评估,也未经上级主管机关审批,属于无效转让。而对于“稻香村”商标的第二次转让,即该商标由保定稻香村公司转至苏稻公司名下时,由于苏稻公司向保定稻香村公司支付了55万元商标转让费,同时已经履行了相应转让程序,并且无证据证明苏稻公司受让取得该商标行为系恶意行为。据此,法院认定苏稻公司受让取得“稻香村”的行为有效。同时,对于尚达公司请求返还“稻香村”商标的诉讼请求,河北高院未予支持。
对于此案,记者采访了双方代理律师,但其所持观点并不相同。苏稻公司代理人候先生认为,河北高院判决客观,尚达公司称所谓的要求返还“稻香村”商标的行为本无法律根据。
尚达公司此案代理人詹女士则认为,以周广军为法人代表的新亚公司参与了“稻香村”商标的转让,并且周广军亦是苏稻公司实际控股人之一。同时,鉴于两次商标转让行为的继承性以及第一次转让时出现的程序问题,苏稻公司受让取得“稻香村”商标的行为有“恶意串通”之嫌。
有关专家认为,该起个案虽然终审落幕,但并不意味“稻香村”权属之争的终结,当事人仍可依据此终审判决获得的相应法律认定,依据商标法,通过商标争议行政程序进一步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