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十三年之久的粤港“荣华月饼”商标侵权纠纷近日硝烟再起。今年9月,佛山苏氏荣华食品公司(下称“苏氏荣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香港荣华饼家(下称“香港荣华”),索赔经济损失9000万元,此外苏氏荣华还提出重审“荣华”商标权的申请要求,已获得最高法院同意。苏氏荣华董事长苏国荣对记者表示,此次诉讼不是为钱,索赔9000万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象征意义。
香港荣华方面则表示,正在积极应诉,并提出了管辖权的异议。“我们认为不应由北京中院来管辖,应该转到东莞来。”香港荣华更指责佛山荣华“漫天要价”。
这场“罗生门”还要闹多久,仍是一个未知之数。
□赢周刊记者 翁申霞
说起“荣华月饼”消费者并不陌生,但很少有人能分清市面上由不同厂家生产的很“荣华月饼”的区别。除了香港荣华、东莞荣华外,还有澳门荣华、中山荣华、佛山荣华。从外观包装上看,它们的产品都以红色、繁体字体的“荣华月饼”为名称,背景是寓意“花好月圆”的圆月和牡丹花。
在漫长的维权诉讼中,与香港荣华“斗争”最久的是佛山荣华。
1980年4月,香港荣华成立。为拓展内地市场,1994年由香港荣华和东莞市某公司合资成立了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最初进入内地时,香港荣华并未注册商标,直到1991年他们去申请时,才发现一家名为山东永乐糖果厂的企业已于1990年注册了“荣华”商标。
佛山荣华的前身则是顺德人苏国荣曾开设的荣华饼食店,经过多次核准变更名称为现在的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1997年,苏国荣从山东永乐糖果厂买下“荣华”商标,开始大量生产“荣华月饼”。从1998年起,香港荣华和佛山荣华多次交锋,先后在北京、佛山、东莞等地发起诉讼,香港荣华还向国家商标局和商评委申请撤销顺德荣华的相关“荣华”商标。
2009年5月,广东省高院对相关案件做出判决,认为“荣华”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香港荣华具有排除他人相同使用的专有效力,判令广州市好又多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广东省高院认为,由于“荣华月饼”的优良质量和香港荣华对该产品长期、持续、大量的宣传和销售,使得市场一般公众已将“荣华月饼”与香港荣华联系在一起,故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香港荣华具有排除他人相同使用的专有效力。
当时舆论普遍认为,这场旷日持久的纠纷得以尘埃落定。
两败俱伤
在漫长的商标争夺中,双方都认为对方对自己的经营造成了损害。
据苏国荣表示,前述判决出来后,香港荣华不断给佛山荣华的经销商发律师函,称判决已经出来了,再销售后者的月饼就是侵权。导致佛山荣华的各个销售商不敢销售佛山荣华的产品,还有些销售商以此为由拖欠货款。更有些到工商行政部门投诉佛山荣华的产品侵犯了香港荣华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应当查处。不过佛山荣华方面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在收到投诉后,经过调查最终都没有对佛山荣华作出处罚。“因为他们也认为我们有商标权,也有在先使用权,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怎么可能对抗商标权呢?”苏国荣对此很淡定,“在工商局那边我们从来没输过”。
苏国荣表示,为避免受到牵连,一些大型商超也拒绝佛山荣华月饼上架,这也缩窄了佛山月饼的销售渠道。
温旭也表示:“ 这13年来对香港荣华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是无法估计的,无形资产很难来统计,但是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评判荣华的损失:第一,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误认为顺德生产的荣华就是香港的荣华。曾经有消费者打电话来投诉,说荣华月饼的质量严重的下降。而且很多消费者误以为顺德的荣华也是香港的荣华许可生产的,给市场造成混淆。第二,在2006年的时候,由于顺德的荣华产品质量不过关被相关部门查处,被媒体披露,这也波及到香港荣华。第三,13年之久的诉讼,让香港荣华的管理者、生产者分散了精力,让香港荣华的扩展受到了阻力,因为有两个荣华,让他们疲于奔命,应付众多的诉讼。”
由于在广东的诉讼失败,佛山荣华的产品销量也受到了严重影响。
商标vs知名商品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佛山荣华目前合法持有“荣华”和“荣华月”商标,而香港荣华在中国内地至今未能取得“荣华”的文字商标,但已对“花好月圆”这个图案进行了注册。
据温旭介绍,荣华月饼和荣华在中国内地从1979年开始使用,是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一直没有注册。“按照法律规定,除了药品和烟强制使用注册商标,其他商品可以选择注册,也可以选择不注册。香港荣华没有注册也是法律允许的,但是在长期的使用中产生了很高的知名度,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长期使用的一个品牌名称可以成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换句话说就是对未注册商标加以保护。”
对于佛山荣华的做法,温旭表示:“你可以用你的注册商标,但你不能按照我们的方式来使用。我也不应该按照他的注册形式来使用,大家都公平的销售和竞争。故意并列使用‘荣华月饼’的繁体文字以及近似图案等,这样做涉嫌仿冒,故意误导消费者。”
今年8月,佛山荣华在北京组织了一场专家研讨会。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春田认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的法律效力是没有办法对抗一个已经注册的商标,这完全不是一个领域的事情。在说不清楚的情况下,那么就看谁知名、谁特有,谁在先。“你又知名又特有又在先,发生冲突时,现在有一个前提,一个注册了20多年的商标而且又续展了,这样合法、有效、正当的权益竟然被这样一个相对很弱的利益去把它对抗掉,这是不符合法治的。就像我们买了房子,没太注意打扫,房主出差半年,房客进住打扫干净、装修了,因为他装修得好,是不是他可以领取房产证了?”
对于香港荣华认为佛山荣华“恶意抢注”商标的说法,刘春田认为,在20年前,应当考虑当时的环境、条件、法律制度,以及人的法律观念,用今天的标准去衡量,“那时人们的法律意识、经济状况都是比较差的,如果当时都很强的话,今天就没有纠纷。我认为,不论是山东、广东佛山还是香港的企业都不存在恶意,当时都是善意的经营,自己也没有想到自己长这么大,经营的范围这么广,于是在市场发生冲突。”
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高级法官程永顺也在会上表示,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实际上就是未注册商标,它起的作用实际就一模一样。“所以它应该是一个未注册商标,商品特有的名称应该是一个未注册商标,如果说这样来看,就变成一个未注册商标和一个注册商标在打架。”
对此,温旭回应说:“一个专家如果要做出比较符合法律和客观的见解,至少应该倾听两方的意见陈述,而不是只听一面之词。在这里,显然刘春田教授对于案情并没有很深入的了解,如果他真的深入了解了案情,我相信他未必还会坚持自己的观点。”
和解大门关闭
在双方漫长的官司拉锯中,也尝试过和解的解决办法。此前在广东省高院主持的调解中,佛山荣华曾提出2.8亿元的商标转让价格。温旭称,香港荣华历来主张和解,但由于对方提出的和解条件完全逾越了香港荣华的底线,所以根本不可能接受。“2.8亿是什么概念,恐怕是我们香港荣华在内地销售十年甚至二十年的获利。东莞荣华和香港荣华要花十多年的获利去买一个自己经营创造的品牌,显然不能接受。”
温旭称,和解必须遵循几个原则:第一,各自规范使用,佛山荣华严格按照其的注册商标的形式使用,香港荣华按照长期使用六十多年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的形式使用;第二,佛山荣华可以叫荣华,但是不得按照香港荣华的字体来使用,中国内地是简写的,香港是繁体的,有区别;第三,佛山荣华不能打上香港监制,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以为顺德的东西也跟香港有关。香港荣华只在东莞办厂,东莞荣华是香港荣华的全资企业,不要造成消费者混淆。
对此,苏国荣的回应是,对于和解目前没有进一步的想法。
◎1999年,香港荣华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要求撤销佛山荣华注册商标。
◎2000年,香港荣华在异议申请被驳回后,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认定佛山荣华商标申请在先,拥有使用权。后,香港荣华上诉北京市高院。
◎2006年,香港荣华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佛山荣华告至东莞市中院。法院一审认定佛山荣华须放弃使用该商标。
◎2008年,北京市高院终审维持原判,香港荣华在北京的诉讼败北。
◎2009年,广东省高院二审判决,认定“荣华”商标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佛山荣华构成不正当竞争,香港荣华在粤胜诉。
◎2011年9月,佛山荣华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香港荣华再诉至北京市一中院,索赔9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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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典型商标:“诸葛酿”与“诸葛亮”之争
据《法制日报》报道,2004年9月,四川泸州千年酒业有限公司以“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白酒商品上使用‘诸葛酿’商品名称侵犯其‘诸葛亮’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江口醇公司则认为其“诸葛酿”商品名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并同时提起反诉。
该案涉及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冲突及保护问题。湛江中院一审判决:注册商标“诸葛亮”对知名商品“诸葛酿”构成侵权,判令永超超市、诸葛酿酒公司和泸州千年酒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知名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冲突及保护问题,尽管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但是应当考虑的一个标准是权利在先原则。江口醇酒业公司在1999年就开始使用“诸葛酿”作为所开发产品的商品名称,在该商品名称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之后,诸葛酿酒公司才于2003年正式生产“诸葛亮”酒,本案显然是知名商品的名称使用在先,故应当保护在先使用的权利。
据此,广东省高院最终认定诸葛酿酒公司、千年酒业公司存在着搭江口醇酒业公司“诸葛酿”酒便车的行为,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对此表示: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契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管理程式化、精细化、体系化的内在要求,也为人民法院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压缩法官酌定权的弹性空间、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创造了技术条件。
在该案中,争议的焦点是知名商品名称和注册商标作为商业标记的两种形式,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都受到保护。但在知名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它们各自的权利边界在哪里?
我国目前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商品特有名称,由于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范直接调整这一领域,往往会造成商品特有名称和商标权、企业字号等在同类商品上使用时发生混淆和权利冲突。应当尽快出台商品特有名称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以解决这一法律问题。
该案判决成为一个开拓性的判例,也因此成为广东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其后,广东法院审理的“荣华月饼”案等案件都沿用了该案的裁判原则,在相关的法律出台前,此类案件审理中有了统一的裁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