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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侵权第一案”逆转背后

日期:2012-08-31 00:00:00        访问次数:2000

  经过6年审理,受到国内外高度关注的中国中大汽车与德国尼欧普兰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之争终于尘埃落定。8月10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德国尼欧普兰公司诉中大牌A9客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

  “这场马拉松式的诉讼终于尘埃落定,我们赢得了最后的胜利。”中大集团主席徐连国说。

  此案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的第一起外国公司起诉中国企业客车侵权案件,也被称为“客车侵权第一案”。而在一审期间,中大集团还以败诉告终。到了终审,中大集团则翻盘胜诉。在这马拉松式的漫长过程中,究竟发生了什么,使得判决如此逆转?

  败诉

  2006年9月19日,德国尼欧普兰公司以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中大工业集团公司、北京中通星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中大工业集团公司同为中大集团下属企业)生产销售的A9客车侵犯其“星航线II”客车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大方面停止此款客车的生产,并赔偿4000万元人民币。2006年9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随后,中大客车立即作出了回应,称中大A9系列豪华客车是中大集数十年开发经验自主创新而成,不存在抄袭之说,并声称尼欧普兰此举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此类诉讼对中大品牌造成打压,以削弱其品牌影响力,中威客车有限公司(下称中威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民族品牌的合法权益。

  2007年6月5日,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尼欧普兰公司称,命名为“星航线”的独特外观设计拥有国际专利,并在中国注册了设计专利,其设计价值35万欧元(44万美元)。从外观上来看,“星航线”与A9非常相似,只是局部线条及大灯、保险杠等有所不同。

  尼欧普兰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A9客车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4100余万元。为了证明被告生产的车辆侵权,尼欧普兰公司特意斥资93.41万元公证购买了一辆被告生产的客车作为诉讼证据。

  而中威公司则向法庭提交了国家发改委的公告,称A9客车是自主研发,2005年经国家发改委批准,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26号公告》并允许该公司进行生产销售的。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当天法庭并没有当庭宣判。

  2009年1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作出一审判决:中威客车公司、中大工业集团公司、北京中通星华汽车销售公司共同赔偿德国尼欧普兰公司2000万元经济损失及116万元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116万元,并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客车,停止制造侵权客车。

  一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中威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系其自主开发,也不能证明其具有先用权,虽然被告中大公司亦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取得了客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但不能以该专利对抗原告在先取得的专利权。

  被控侵权产品与星航线客车之间仅在少量设计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是这些差异均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对于客车产品整体外观的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故A9系列客车均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构成近似,A9系列客车的制造、销售行为均属于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一审判决之后,中大集团方面表示,自己的客车确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存在侵权行为,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随后,中大集团于2009年1月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于3月23日受理了此案。

  逆转

  中大集团相关人士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一审判决之后,公司和相关律师对案情进行了分析。

  早在2004年9月23日,尼欧普兰公司在中国申请了“星航线”客车的外观设计专利。而在2005年,中大集团申请了A9客车的外观专利。但在中大集团申请相关专利的公示期间,尼欧普兰公司并未就此专利提出异议。即使在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专利主管部门也未决定中大集团的相关专利无效。

  而尼奥普兰公司涉诉的专利之前曾在德国一些汽车杂志上公开发表过,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因此,案件的突破口就在于尼欧普兰公司2004年9月20日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中大集团的代理律师随后对载有尼欧普兰公司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欧洲航星II”的2004年第九期《BUS magzain》杂志和《BUS aktuell》杂志的出版日期及具体情况进行取证,并成功证明涉诉专利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公开发行的杂志上登载过。

  2009年7月21日,中威公司以“涉案专利和在先设计主要部分的造型及整车设计基本相同,细节部件的设计变化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为由,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涉案专利无效认定。

  2010年2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第14484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宣告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的涉案外观专利(专利号:200430088722,4)全部无效。

  2010年5月,尼欧普兰公司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列为被告,并追加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为第三人,要求法院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认定。

  今年2月27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尼欧普兰公司不服决定,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月11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尼欧普兰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专利权已经被宣告无效,其所依据的权利基础已经不存在,尼欧普兰的诉讼请求已无法予以支持。

  8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尼欧普兰公司的请求。这就意味着,一审的3方被告将不再承担2116万元的索赔。

  警惕

  经历了6年马拉松式的诉讼,徐连国说:“我的企业挣回了自己的脸面。”他表示,中大集团一直是高度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研发和维护。

  近年来,中国客车企业的进步神速,并不断敲开了世界上最为成熟的欧洲客车市场,引起了国际上技术水平最为领先的欧洲厂商的重视。世界客车联盟主席曾说,中国客车正在改变世界客车的格局。

  “德国和土耳其都是欧洲客车的传统势力范围,中大客车尽管规模不大,但已经威胁到欧洲客车商的利益!”一位客车行业内资深人士分析说。

  中大集团工作人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中大客车凭借价格优势占据了市场主动,相同配置的车辆德国的要贵10万至20万元。

  近年来一些国际大型汽车企业经常以“侵犯知识产权”或“反倾销”的名义给中国自主品牌汽车企业国际化进程设置障碍,类似案件在国内已屡见不鲜。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顾问陈钧认为,现在国外企业在用专利进攻中国市场,例如国外企业要进入中国市场,其产品不一定先进来,而是在中国先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先画一个圈,让国内企业进不来。然后再考虑投资、设厂。

  有业内人士表示,一方面既要警惕一些跨国巨头以“侵犯知识产权”或“反倾销”的名义给自主品牌成长设置障碍;另一方面国内企业也要立足自主创新,即使不是抄袭,以模仿求生存、求发展也并不可取,而且一旦败诉,对企业可能是毁灭性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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