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广旗下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提高自身产品知名度,温州时代集团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时代公司)在当地报纸刊登广告,制造噱头,宣称携手全球顶级品牌“PRADA”联合举办奢侈品秀、产品说明会,不想却被普拉达有限公司(下称普拉达公司)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判令时代公司与温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温州日报)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4万元。
普拉达公司“被广告”诉至法院
普拉达公司系全球知名的奢侈品公司,其产品覆盖了服装、箱包、眼镜、珠宝、鞋等众多类别。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普拉达公司在中国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申请或国际注册,先后在第18类以及第25类商品上取得了“PRADA”系列商标,其产品也陆续在中国境内市场开始销售,目前,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与此同时,“PRADA”作为其公司字号,也一直作为企业名称的缩写方式在商业活动中使用。2000年6月,“PRADA”系列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2011年12月初,普拉达公司发现时代公司、温州日报未经授权,擅自将“PRADA”商标使用在《温州都市报》2011年12月1日第1版刊登的有关“2011年12月4日时代公司举办‘时代御园产品说明会和PRADA国际奢侈品秀’”的广告中,并且擅自使用了PRADA企业名称,宣称该时装秀是由普拉达公司与时代公司共同举办。
普拉达公司认为,鉴于其“PRADA”商标及字号在奢侈品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时代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商标及字号的行为,侵害了普拉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时代公司虚假声称与普拉达公司共同举办产品推介活动,非法攀附和利用了普拉达公司的商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普拉达公司表示,温州日报作为前述广告发布者,应对时代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普拉达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时代公司、温州日报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二被告在《温州都市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
二被告均否认侵权
据悉,时代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系一家从事普通住宅开发业务的公司。据了解,2011年10月,时代公司苍南开发部作为主办方,委托案外人德沪公司于2011年12月4日举办时代御园产品说明会活动。其中,时代公司提供的PPT内容为“2011Prada秋冬新品主题秀暨时代·御园产品说明会活动方案”,在该方案中明确提出活动的目的为“通过嫁接意大利百年时尚品牌的影响力,时代·御园能以最短的时间在圈内形成良好的口碑传播效应,为以后的销售打下坚实基础”。
同年11月,时代公司苍南开发部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举办说明会,与温州日报公司都市报分公司签订了一份温州都市报广告承揽合同书。涉案广告将“PRADA”标识与“时代·御园”标识并列突出标注于广告上方,以花体“Times Royal Garden & Prada”作为广告背景。
然而不想此举却将时代公司卷入了一场知识产权诉讼当中。面对普拉达公司的指控,时代公司表示,普拉达公司的“PRADA”系列商标核准使用在第18类、第25类商品上。而涉案广告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为商品房或者商品房销售,与“PRADA”系列商标核准使用的不是同一或者类似商品。时代公司苍南开发部在广告中所使用的被控标识对其楼盘并没有商标性的标识作用,不具有区分产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楼盘来源或者销售主体产生混淆,故没有侵害商标权。另外,时代公司指出,其系受案外人欺诈订立委托服务合同,并不具有与普拉达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
另一被告温州日报同意时代公司提出的答辩意见,同时其认为,其行为并没有侵害普拉达公司的商标权,也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温州日报提出普拉达公司请求的损害赔偿及维权费用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时代公司及温州日报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为,涉案广告上使用的被控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应以使用被控标识的客观表象为依据加以判断。涉案广告属于广告宣传,通过其广告设计足以判定“PRADA”标识均能起到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均为商标使用。同时,从涉案广告的内容来看,该广告系一场活动的邀约广告。因此,涉案广告并非时代公司、温州日报公司主张的系商品房销售广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PRADA”商标在中国享有极高知名度,其本身也具有相当的显著性,相关公众亦极易将其与奢侈的服饰、挎包产品相联系。因此,涉案广告所称的“Prada国际奢侈品秀”中的“国际奢侈品”应理解为包含服装、挎包。涉案广告使用的“PRADA MILANO”标识和“PRADA”标识属于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侵害了普拉达公司对于“PRADA”系列商标所拥有的商标权。另一方面,由于“PRADA”系“深受欧洲皇室钟爱的顶级奢侈品牌”,将时代公司开发的住宅产品与普拉达公司的产品放在一起宣传容易使这些即将推向市场的住宅产品也拥有与PRADA系列产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品牌价值,广告中使用的“巅峰会晤”“强强联合,共铸荣耀”等措辞很明显地表现了这样的攀附意图。
对于普拉达公司提出的有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请,由于普拉达公司与时代公司、温州日报并不具有竞争关系,且涉案广告中使用的侵权标识属于商标使用,而非普拉达公司字号的使用,故法院不予支持。
庭审过程中,温州日报未提供证据证明温州日报公司都市报分公司审查了普拉达公司的授权手续。法院认为,温州日报公司都市报分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其所承揽的广告落款仅仅有“时代地产”,而没有普拉达公司的任何信息,更应当引发其必要的审查义务。在此情形下,温州日报公司都市报分公司仍然接受时代公司苍南开发部的委托发布侵权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造成普拉达公司的商标权受到侵害的后果。温州日报应当审查涉案广告合法性而未审查,为时代公司苍南开发部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应当和时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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