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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不会产生混淆 115网盘商标不侵权

日期:2014-02-01 00:00:00        访问次数:2000

羊城晚报讯报道:2013年11月,总部位于松山湖的知名云计算企业:广东一一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一五公司”)陷入商标纠纷,被邯郸市平安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公司”)投诉侵权,旗下产品遭多家应用市场下架,损失惨重。

  纠纷由此而起,一一五公司诉邯郸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获得法院支持,邯郸公司不服上诉,23日,该案再次开庭,法院当庭驳回邯郸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邯郸公司表示,115网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115”作为软件名称,该名称起到区别其他软件的标识作用,属商标意义的使用,与权利人的“115”注册商标构成混淆,因此已构成对权利人的商标侵权。

  而一一五公司认为,涉案的三个注册商标,于2011年6月,由广东雨林木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一一五公司使用,类别为第42类服务项目。而邯郸公司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一一五已提起撤销该商标的申请,尚在审查当中。

  一一五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不侵害商标权,获东莞第一人民法院支持。邯郸公司遂不服提起上诉。

  昨日庭审现场,上诉人邯郸公司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而被上诉人一一五公司明确拒绝。

  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庭审后,双方仍未达成调解意向。休庭10分钟后,合议庭做出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理由为,经庭审确认一一五公司主张其域名早在1999年注册,尽管不确认转让时间,并不影响其合法使用,只是其使用不得侵犯他人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而上诉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持有的第3873404号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因此,被上诉人域名的使用不会与上诉人的商标权使用产生消费者混淆。

  同样,尽管上诉人不审查被上诉人企业知名度,也尽管被上诉人企业名称使用在后,但由于上诉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持有的第3873404号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因此,被上诉人名称权的使用不会与上诉人的商标权使用产生消费者混淆。

  最后,东莞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使用法律部分不妥,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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