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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圣奥打赢美国337调查反击战

日期:2008-08-25 00:00:00        访问次数:2000
    日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正式宣布,撤销美国总统签发的针对中国生产的橡胶防老剂制品的“有限排除令”。一场历时3年,由美国一家居行业头牌地位的公司发起的涉及中、美、韩3国的橡胶化学品生产企业,备受全球轮胎产业瞩目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以中国企业不屈抗争获得胜利而告一段落。
树大招风  风波乍起
  山东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圣奥公司)是我国飞速发展的民营石油化工企业之一。据介绍,该公司经过5年的实验和改进,于1999年成功地开发出RT培司连续催化氢化新工艺,并应用于橡胶防老剂IPPD和6PPD中间体的生产,2003年实现产业化,使防老剂6PPD和IPPD的生产成本大幅度下降,几乎实施污染零排放,极大地推进了橡胶防老剂的清洁生产进程。不仅如此,该工艺还大大增强了国产子午胎与进口轮胎相抗衡的能力,并为国产子午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奠定了基础。目前,RT培司工艺先后取得了11项中国和外国专利,并获得了2004年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树大招风,这一技术的成功引起了国际橡胶巨头美国富莱克斯公司(下称富莱克斯公司)的注意,富莱克斯公司圣奥公司曾致函我国有关部委,控诉圣奥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拥有的538等3项专利,不能评奖。其实早在2003年,富莱克斯公司圣奥公司曾以同样的理由起诉使用圣奥公司产品的韩国锦湖化学公司,理由是该公司从圣奥公司购买的防老剂中间体4-氨基二苯胺的生产工艺侵犯了富莱克斯公司圣奥公司在韩国的专利。但据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显示,富莱克斯公司圣奥公司在我国并没有申请专利。
  然而,富莱克斯公司圣奥公司并未因此偃旗息鼓,反而于2005年2月,向ITC申请对圣奥公司等公司展开橡胶防老剂337调查,申请对由专利方法制成的中间体4-ADPA、由4-ADPA制成的防老剂6PPD及其下游产品,颁发永久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并向俄亥俄州北部地区法院提出要求圣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美元的起诉。
  对此,德恒律师事务所国际贸易委员会合伙人黄文俊律师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已成为美国337调查最主要的受害国,337条款也成为美国企业阻止竞争对手的商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最省钱、最省时的法律途径,同时337诉讼制裁极为严厉。
  黄文俊指出,比较WTO成员国保护国内市场所能采取的包括反倾销几种方式,337调查的门槛底、申请立案容易、程序简便易行,又能够有效排斥进口,还不易招致报复,被美国视为反倾销措施之后的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的最佳办法之一,因而频繁采用。
山重水复  柳暗花明 
  在对圣奥公司进行起诉后,富莱克斯公司圣奥公司一方面在俄亥俄州北部地区法院对圣奥公司提起专利侵权之诉,另一方面富莱克斯公司圣奥公司作为申诉方向ITC申请337调查,指称圣奥公司等有关企业侵犯了其拥有的3项专利,申请对由此专利制成的防老剂6PPD及下游轮胎产品禁止进入美国市场。
  圣奥公司随即作出反击,分别在中国和韩国针对富莱克斯公司圣奥公司的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2005年4月29日,俄亥俄州北部地方法院批准圣奥公司等被诉方的抗辩和提议,宣布该案在ITC337调查终裁之前被永久中止审议。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意见认为,富莱克斯公司圣奥公司相关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9月27日,富莱克斯公司圣奥公司突然提出撤销指控,并主动要求终止与该专利侵权有关的所有调查。究其原因是圣奥公司获得了富莱克斯公司圣奥公司538专利存在缺陷的证据,随后提出该专利不具有可实施性的简易判决动议。
  但是,2006年2月17日,ITC作出了不利于圣奥公司的初裁判决,认为圣奥公司侵犯了富莱克斯公司圣奥公司在美国的部分专利,同时,俄亥俄州北部地区法院的审理也重新启动。随后,美国总统签发了“有限排除令”,禁止圣奥公司的涉案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圣奥公司并没选择放弃。2007年2月,圣奥公司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了上诉。同时,圣奥公司也在中国、韩国、欧盟等多个知识产权战场向对手发起全面反击,提起对手专利无效的诉讼。韩国锦湖石化公司也向美国法庭提出了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诉讼。韩国宣判圣奥公司获得胜诉。2007年12月21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撤销并驳回ITC的裁决,明确圣奥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今年4月14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驳回富莱克斯公司圣奥公司克斯提出的陪审员复审和全院联合复审申请,维持2007年12月21日的判决。
练好内功   多方维权
  据了解,美国337调查近年的数据为:2001年1起,2002年5起,200303年8起,2004年10起,2005年10起,2006年13起,2007年19起,2008年上半年8起。从中可以明显看出,数量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
  德恒律师事务所首席全球合伙人王丽律师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企业应对国外知识产权诉讼的形势十分严峻。企业应完善以下措施,保护自身利益,避免遭受损失。
  首先,企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学习和研究。在出口贸易中,要熟悉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方式,以及法律救济的后果,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同时,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次,出口企业应对出口国的知识产权进行调查,避免侵权。尤其是以贴牌方式出口的外贸企业,应注意下单的外商是否拥有该产品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利的证明文件。再次,我国企业一定要有准备地积极应诉,出口企业在是否应诉进行利弊分析时,不仅要考虑到应诉的成本,还要考虑到不应诉带来的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最后,应充分发挥中国律师在国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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