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只“红蚂蚁”争夺知识产权
日期:2008-09-02 00:00:00 访问次数:2000
一家是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红蚂蚁),一家是无锡红蚂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红蚂蚁),这两只毫无血缘关系的“蚂蚁”却因商标纠纷对薄公堂。
近日,记者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获悉,该院一审判令无锡红蚂蚁停止侵犯江苏红蚂蚁商标权行为,并停止使用含有“红蚂蚁”字样的企业名称。
据悉,两只蚂蚁打官司的起因源于江苏红蚂蚁一方接到一起莫名其妙的客户投诉。2007年,江苏红蚂蚁在无锡成立的分公司接到了无锡红蚂蚁的客户误打的投诉电话。
江苏红蚂蚁称,公司已经注册了“紅螞蟻”商标,而无锡红蚂蚁却将“红蚂蚁”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并使用,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无锡红蚂蚁告上无锡中院。
江苏红蚂蚁诉称,其已于2003年注册“紅螞蟻”商标,类别为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咨询、建筑制图等。该商标已经成为家装行业的知名品牌,享有较高知名度。无锡红蚂蚁使用了与江苏红蚂蚁注册商标相同的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并在宣传中大量使用“红蚂蚁”标识,明显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停止使用“红蚂蚁”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无锡红蚂蚁辩称,“紅螞蟻”商标在无锡市范围内不受特别保护,可以合法地注册为企业字号,无锡红蚂蚁使用的图形与“紅螞蟻”商标完全不同,对“红蚂蚁”字号的使用均系正当使用,亦不会导致与江苏红蚂蚁商标的混淆;无锡红蚂蚁的企业名称由江苏省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在宣传资料和经营活动中均未使用任何不当表述使人误认江苏红蚂蚁与无锡红蚂蚁之间有某种关联关系的表述,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标的特征及消费者通常的消费习惯,“紅螞蟻”商标中的中文字形及读音是相关公众识别服务来源的主要标志。无锡红蚂蚁的“红蚂蚁”字号与涉案商标“紅螞蟻”仅为简繁体之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用的是简体中文,故两者构成近似;“紅螞蟻”商标专用权系在先权利,无锡红蚂蚁公司核准经营的服务与“紅螞蟻”商标核准的服务为同一类别,易使消费者产生联想,误认为无锡红蚂蚁的服务与江苏红蚂蚁具有某种特定的联系,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有证据证明,在无锡红蚂蚁注册登记前,江苏红蚂蚁已经多次获得国家及省级住宅装饰装潢行业协会的荣誉,“红蚂蚁”字号及“紅螞蟻”商标亦因此在江苏省内住宅装饰装潢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作为相邻城市的同行业竞争者,无锡红蚂蚁应当知道江苏红蚂蚁及“紅螞蟻”注册商标的存在及知名度,而无锡红蚂蚁选择“红蚂蚁”作为企业字号,其行为明显为故意,故做出了上述判决。
据悉,无锡红蚂蚁对无锡中院一审判决表示不服,目前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红蚂蚁”之争将如何收场,本站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