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生元"不属商品通用名称 一公司擅自使用被判侵权并赔偿-业界新闻-国科知识产权 Gocome Intellectual Property
服务热线:  4006071607
您的位置:首页 > 业界新闻
资讯分类 News
知识产权交易

"合生元"不属商品通用名称 一公司擅自使用被判侵权并赔偿

日期:2008-11-06 00:00:00        访问次数:2000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商标侵权为由判令大连天益公司赔偿广州合生元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3万元的一审判决。


  广州合生元公司主要生产儿童益生菌冲剂,该品牌在国内外享有一定声誉,已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近几年来,因大连天益公司持续在其生产的“衡生态”牌合生元胶囊的外包装、产品说明书、标签、手提袋上突出使用“合生元”字样,合生元公司于2007年4月选择在侵权发生地法院――威海中院提起诉讼,以天益公司商标侵权给其造成损失为由,索赔经济损失。


  一审审理过程中,天益公司辩称“合生元”是益生菌和益生元同时合并使用的一类制品,属于商品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通用商品名称。


  威海中院审理后认为,天益公司辩称“合生元”一词构成通用名称的证据不足,因为“合生元”属外来音译词,原英文“synbiotics”还有合生素、共生源等多种译法,且本案涉诉商标经过合生元公司长期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


  为此,威海中院判决天益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应赔偿合生元公司经济损失13万元。天益公司提起上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深圳:0755-83789455 东莞:0769-88063880 惠州:0752-2699131
广州:020-86005446 沈阳:024-53771688 抚顺:024-5263111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
QQ:97190190 微信:SZ96965
邮箱:info@96965.com 投诉电话:13590118766
地址:中国·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中路国际科技大厦2505室
All Rights Reserved 1998-2021 国科知识产权 Gocome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