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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交易

非法传播影视作品牟取巨利受处罚

日期:2009-03-09 00:00:00        访问次数:2000
     近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侵犯网络知识产权案,被告人金辰泰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万元;另一被告人朴俊炫也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5万元罚金。

 

  2007年9月起,被告人金辰泰与朴俊炫以营利为目的,在威海市租赁经营场所建立网站,并将主服务器设置在威海。事后,两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许可,在网站上上传50部电视剧及其他韩国影视作品,为注册会员提供有偿在线播放服务。截至2008年8月案发,该公司先后收取会员费人民币76万余元、美元1.3万余元。

 

  威海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辰泰、成俊浩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复制、传播其影视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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