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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地方志 抄袭惹官司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日期:2009-08-10 00:00:00        访问次数:2000
     原告陈某等三人诉被告某区史志办公室及其主任赵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日前由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被告某区史志办被判停止销售侵权书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据悉,这是国内首例因地方志整理抄袭而引发的案件。


  1985年,陈某、杨某、李某(已去世)三人合作,对清光绪三十年刊印的《峄县志》进行了整理,形成了《峄县志点注》一书,并于1986年由枣庄市新闻出版办公室出版。2007年,某区史志办公室安排、聘用有关人员整理了《峄县志》,形成了《峄县志(点注本)》。《峄县志(点注本)》署名主编为赵某,并进行了部分销售。法院经审理认定,《峄县志点注》作者陈某等三人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大量抄袭了原告作品内容,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赵某尽管在被告书籍中署名为主编,但并非该书作者,其行为应为职务行为,相应民事责任应由法人单位某区史志办公室承担。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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