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博知识产权保护
日期:2012-04-06 00:00:00 访问次数:2000
看到4月30日举行的上海世博会开幕式,许多国家可能感叹于中国已经走出了发展中国家的行列。但是,如果到中国亲身感受一下,特别是看到各种仿制的世博相关的知识产权产品,他可能发现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硬环境的建设相对容易,软环境的建设和学习却很难。根据报道,今年3月以来,全国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侦破了一大批涉及世博的大要案件。对于相关的跨国企业和国家来说,了解中国的相关法律框架和知道哪些部门在负责相关事项比世博旅游手册重要。
国务院于2004年10月颁布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依照条例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鉴于中国工商管理部门的行政效率比较高,条例中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在2004年12月24日颁布了 《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允许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申请进行标志备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6月12日发布了《涉及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规定》,于2010年3月下发《2010年上海世博会专利执法维权工作方案》。2010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八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2010年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010年4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广告监管职能作用为上海世博会营造良好广告市场环境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了解上海世博会全球合作伙伴、高级赞助商、项目赞助商等企业名录及权利,指导上海世博会赞助企业依法在广告中规范使用上海世博会标志及相关宣传用语。
今年3月以来,根据公安部《关于在世博会期间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通知》,以下5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为打击重点:假冒世博会注册商标、专利以及侵犯参展者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在世博会主办城市、主题活动举办地、主要旅游地区生产、销售假冒商品以及以上述地区为输入地的生产、销售假冒商品的犯罪案件;生产、销售假冒国内外知名品牌商品等损害我国声誉的犯罪案件;生产、销售假冒农资、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电器等危害民生的犯罪案件;其他可能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犯罪案件。
上海作为主办城市更是做了大量工作。上海世博局于2005年4月26日公布了 《世界博览会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同时设立世博会标志管理办公室。版权管理部门、网络宣传管理部门与通信管理部门也根据上海世博局的举报查处与网络有关的侵犯世博会知识产权案件。上海海关于2009年5月31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保护工作。2008年12月31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迎世博宣传活动中加强世博会标志保护工作的通知》,用以规范“迎世博”宣传活动中出现的企业营销现象。2009年6月29日,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保护世博会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明确了加强世博会知识产权的宣传、加强商品市场的监管整治等10项重点工作。2009年8月11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开展世博商标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就全市工商系统的世博商标保护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2009年8月26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了《关于加强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相关侵犯世博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深入开展对世博会标志及世博会特许产品的保护。2009年7至8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上海法院积极服务保障2010年世博会若干意见》和《上海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世博会若干意见》。
对于各个场馆建筑设计和场馆内各种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也非常重要。但是能够获得真正的及时的保护并不容易。权利人要学会利用中国的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选择政府行政部门直接申请进行保护远比法院进行诉讼要有效、效率高,更能够达到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