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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三年,《梁祝》版权案一审宣判

日期:2010-12-01 00:00:00        访问次数:2000

   摘要: 越剧编导刘南薇后人诉三家单位侵犯著作权案尘埃落定,法院驳回了刘氏后人全部请求……
      声称父亲所著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著作权遭侵,已故著名越剧编导刘南薇的后人将上海越剧院等三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并登报正名。历经三年调查取证,市一中院近日对这起版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氏后人的全部诉请。

  2007年7月,上海越剧院选取越剧几大流派的精品唱段出版了一套CD集,其中包含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的数段唱段。然而,已故著名越剧编导刘南薇的后人却一纸诉状将上海越剧院以及CD集的出版、发行方一并告上法庭。

  刘氏后人认为,早在上世纪40年代,刘南薇就根据民间传说整理创作完成了越剧剧本 《梁山伯与祝英台》,后经过不断修改完善成为越剧的经典剧本。1989年,刘南薇先生去世,他们作为刘南薇的子女,合法继承其父于生前所著的越剧剧本《梁祝》的著作财产权。上海越剧院等单位出版、发行的越剧CD集中涉及越剧《梁祝》的数段唱段所使用的剧本系出自刘南薇先生所著越剧剧本,可在未经他们允许的情况下出版、发行,未支付任何报酬,也未在CD中为刘南薇署名,其行为已侵害刘南薇的署名权、表演权及获得报酬权。为此,刘氏后人要求赔偿4万元,在报纸上发表声明为刘南薇正名,立即停止CD的制作与销售。

  上海越剧院认为,越剧《梁祝》剧本是通过历史上无数艺术家共同不断努力逐步形成的,并非某一人独立创作得来;而且现在上海越剧院使用的《梁祝》剧本是1955年3月上海越剧院成立后,袁雪芬和范瑞娟根据回忆,重新口述了1945年雪声剧团《新梁祝哀史》的剧本,然后徐进等又结合了以往其他版本的剧本进行整理改编而形成的。

  合议庭审理后认为,刘南薇所编导的梁祝哀史等剧目曾经获得过很大的演出成功,应当记载在越剧历史上供后人铭记。但具体到本案,判断原告是否对被控侵权CD中的唱段享有著作权以及被告是否侵权,主要看《梁祝》是否属于原告之父刘南薇所创作,或者所涉唱段是否使用了刘南薇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因为传统戏曲作品往往经过数代艺人的不断整理、改编或修改,才发展成现在的完整剧本,所以既要承认改编者、重编者、修改者等再创作者对于剧本发展所作的贡献,也要明确著作权法对于戏曲再创作者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其独创性的部分。

  就本案而言,在越剧舞台上,早在刘南薇开始从事越剧编导工作之前,《梁祝》就已成为不同的剧团表演的传统剧目。如果他人使用的是早于刘南薇改编本的《梁祝》已有作品中的内容,自然不能认为侵犯了刘南薇的著作权。此外,刘氏后人也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说明刘南薇到底在哪些部分对越剧 《梁祝》剧本具有创造性的贡献,因此更不能说明上海越剧院的CD中的唱词是使用了刘南薇的创作。据此,合议庭对刘氏后人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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