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和金山开发公司,是“凤凰”自行车的商标权益人。近期,他们在市场中发现,有一款真实品牌为“凤之铃”的自行车,竟公然打着“凤凰”的标识进行销售。巧的是,“凤之铃”的生产厂家上海凤凰车件公司,早年其实就是专为“凤凰”自行车生产前叉、车架的配套零件厂。如今,对方改制后有了自己的产品,明明品牌是“凤之铃”,却故意要傍上“凤凰”的字号,显然有商标侵权的意图。
法院查下来发现,“凤凰”商标早在1979年就注册了,而“凤凰车件”公司成立于1995年,该公司在其生产的自行车上,以较大字体标注“凤凰”、“凤凰车件”、“上海凤凰”、“上海凤凰车件”字样,却把“凤之铃”商标,以较小字体标注文字,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所以,法院判定“凤凰车件”的行为,超出了合法使用企业名称的范围,构成商标侵犯。该公司必须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不过,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和金山开发公司的诉请并不仅此,他们还要求“凤凰车件”公司停止使用“凤凰”字号。对此,法院的态度是,“凤凰车件”公司前身是原上海自行车前叉厂,公司成立时就使用了“凤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具有合法来源。早在2008年12月18日,三方就曾签订协议,约定了“凤凰车件”公司可以在其产品上规范标注企业名称全称,但同时也应尽快对库存和在售的不规范产品进行清理。但后来,“凤凰车件”公司没能按约办事,才会引发诉讼。
因此,法院终审判决,“凤凰车件”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应本着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在产品上规范标注企业名称全称,不得突出标注“凤凰”、“凤凰车件”、“上海凤凰”、“上海凤凰车件”字样,以避免涉入其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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