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08年8月19日,阿迪达斯公司向辽宁市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阿迪王公司等三被告,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三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阿迪王公司、德国阿迪王(国际)体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阿迪达斯还向上述三被告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之一华珠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华珠公司、阿迪王公司的住所地、涉案产品生产地均在福建省泉州市等为由,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该案的管辖异议。法院认为,在该案中,阿迪达斯公司系将阿迪王公司、华珠公司及郭艳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郭艳梅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实施地在辽宁省营口市,因此该院拥有该案的管辖权。
随后,阿迪王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就该案管辖权异议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据了解,二审法院认为被告郭艳梅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实施地在辽宁省营口市,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由管辖权。不过因为该案系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相关规定,营口市等市区域内的第一审涉外案件,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09年5月16日,该案被移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于2009年11月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此期间,阿迪达斯公司就管辖权异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今年4月2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阿迪达斯公司诉阿迪王公司等三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该一审判决,阿迪达斯公司请求法院认定阿迪王公司等被告被诉行为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等6项诉求均被驳回。阿迪达斯公司随后就该一审判决结果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处于二审审理阶段。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管辖权异议再审裁定,有关人士指出,应当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该案管辖权二审裁定存在瑕疵,否则最高院不会作出再审裁定。该人士进一步表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要作出的再审裁定结果,将极有可能推翻此前的二审裁定,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享有该案的管辖权,该院此前作出的阿迪达斯公司诉阿迪王公司等三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一审判决以及正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的二审均将自动无效,并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一审审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