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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乡进厂窃取商业信息 老板当了回“东郭先生”

日期:2011-08-23 00:00:00        访问次数:2000

      老乡丁某竟窃取他企业的商业信息卖给他人。现在虽然丁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但也已让他焦头烂额。

  在鹿城区东瓯路开鞋厂的周先生和丁某同是苍南桥墩人。去年6月,丁某找到周先生要到鞋厂上班。念是同乡,周先生就接收了他,没曾想就此当了回“东郭先生”,鞋厂里上演一出“无间道”。

  “一开始,他工作表现还可以。今年离开过一阵子,去其他工厂干活。5月20日他又回来要继续在这里工作,于是我就安排他做了生产组的小组长。在5月20日到6月16日这段时间里,他不断用各种原因请假。”周先生说当时也很纳闷为啥这老乡总要请假。

  8月初,周先生接到一位东北客户的电话,对方称之前预订的鞋不想要了。原因就是有其他厂的鞋子和周先生的样式一模一样,用的材料比他的好,价钱还便宜20%左右。

  周先生说,鞋子是请设计师专门设计的,还没有正式生产,为什么会有厂家能承诺给客户样式一样而且价格还要便宜的产品呢?

  那位客户告诉周先生一个电话号码,并说这就是那个帮他联系其他厂家的人。

  看到这个号码,周先生吃了一惊。这正是老乡丁某的手机号。

  原来,丁某把该厂新研发的168种鞋子的照片以及12套鞋子样板出卖给一些工厂!周先生随即报警,丁某被鹿城公安分局黄龙派出所行政拘留。

  周先生说,为了研发这一批新产品,人力物力投入都很大,高薪聘请设计师,三个月来不断做样鞋实验,算下来最少花了18万元。不久前为了推广这批新鞋,还开了客户接待会,也花了一大笔钱。现在那些从丁某手里买走鞋样等信息的厂家,把价格压得很低。很多客户都打电话询问怎么回事,甚至有人提出撤销订单。

  黄龙派出所副所长柯永勤说,丁某盗窃周先生企业内鞋样制品若干,而双方都说不清具体损失金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丁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

  18日,周先生到鹿城公安分局经济侦查科咨询,希望警方能调查丁某窃取商业信息并造成自己损失的行为。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后表示,周先生目前所提供的材料以及实际损失金额等,还达不到立案标准,建议周先生走民事诉讼的维权途径。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的孙万里律师认为,丁某作为该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商业信息出卖,对鞋厂造成损失,要负相关的民事责任。但该案中鞋厂损失金额较难评估,处理起来会比较复杂。至于其他企业购买丁某提供的商业信息,压低市场价格是否构成侵权,这个也需要相关部门认定之后处理,因为周先生没有申请专利,认定的过程也会相当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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