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一字之差惹官司——三大难题掣肘专利人维权
在远离乌鲁木齐市中达坂城区柴窝堡经营饭店多年,除了交税,刘军很少去市区。但他怎么也没想到,有一天自己也会打官司,原因是乌鲁木齐市一家饭店侵犯了他的商标注册权。律师告诉他,这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已注册商标3年的刘军,第一次对知识产权有了模糊认识。
近日,刘军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维权经历。
招牌一字之差惹官司
刘军在柴窝堡经营饭店多年,因其店内销售的辣子鸡美味可口,颇受消费者欢迎。
2008年,刘军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朋聚”商标,其有效期至2018年7月27日。
但没过多久,经常来饭店吃饭的客人问刘军:“你家在天山区开分店了?感觉那家店做的辣子鸡味道和你们家的不太一样。”
带着疑惑,刘军来到乌市找到了这家挂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月月聚辣子鸡兔”招牌的饭店,只见招牌上“月月”两字距离特别近,不细看就会被误认为是“朋”字。而该店发放的“订(送)餐卡”上直接标着“朋聚柴窝堡辣子鸡兔专卖,总店地址:柴窝堡渔场路口,电话76XXXXX。”刘军发现,该总店电话与自己饭店的电话一样。
“这家饭店与我的饭店没有任何关系,他们这样做,会让客人产生错觉,以为这店是我们的分店。”刘军对记者说。
随后,刘军多次找到对方就此事协商,对方答应解决,但就是不见行动。
无奈之下,2010年11月,刘军将对方起诉至乌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在店名中使用“朋聚”字样;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公证保全费。
法院认为,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月月聚辣子鸡兔”店的经营范围与原告“朋聚”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相同。达坂城区柴窝堡的大盘鸡和辣子鸡在新疆全区都比较有名气,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悬挂的招牌中使用“朋聚”字样,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者误认。且被告在店内向消费者免费发放的“订(送)餐卡”上的地址内容,明显有造成消费者对原、被告经营主体具有关联性的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