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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老醋”案剪不断理还乱

日期:2011-11-03 00:00:00        访问次数:2000

  为躲避债务纠纷,企业所有者将企业所有的注册商标转让至第三方公司,并签订协议约定商标转让背景和权属,以期在纠纷结案后返还该商标。其间,受让取得该商标的第三方公司却意欲将其再次转让给第三人。今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就该商标转让申请下发了驳回商标转让申请书。而目前,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仍为这家第三方公司。如是一连串剪不断理还乱的事件过后,涉及其中的各方当事人日前正因该商标权的归属问题而展开一起涉及合同争议及商标权属的民事诉讼。

  处于争议核心的商标为吉林省松原市食品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两件老醋商品“松江”商标。这两件核定使用在30类醋、酱油、调味酱商品上的第1567470号和第103884号“松江”商标原所有人原为松原市老醋厂。1998年7月,经松原市贸易局、松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通过后,该两件商标随企业一并出售给第三人蔺某。蔺某购买后,保留了原企业名称,并将“松江”注册商标留在松原市老醋厂名下。蔺某另于2000年5月成立了松原市松江老醋酿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老醋公司),并承诺将上述两件“松江”注册商标转让到该公司名下,此后该公司开始实际使用“松江”注册商标,但并没有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转让事宜。

  2001年5月,尚未注销的松原市老醋厂因债务纠纷被他人诉至法院。蔺某和时任松江老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王某担心“松江”注册商标被法院扣押抵债,于是在法院没有执行财产扣押前,协议将“松江”商标“暂时存放”在王某同时任法定代表人的松原市三明胶体蓄电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明蓄电池公司),但该商标产权归属松江老醋公司所有。2001年9月“松江”商标转让完成后,蔺某、王某与松江老醋公司另一名股东相继签订4份协议对该商标转让背景、权属予以确认。

  2010年12月,三明蓄电池公司却向商标局申请将“松江”商标转让于第三人任某,此时已非松江老醋公司股东的王某仍任三明蓄电池公司法定代表人。今年6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针对被告对松江老醋注册商标的转让申请,下发了驳回商标转让申请书。

  为讨回“松江”商标所有权,松江老醋公司日前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明蓄电池公司和王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为“松江”老醋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返还已转让的“松江”老醋注册商标。

  有业内人士就该案分析认为,此案涉及商标确权问题,因此通过民事诉讼并不能直接导致商标权的转移,当事人应通过商标争议行政程序寻求救济。

  据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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