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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苹果”异议“土苹果”

日期:2011-11-11 00:00:00        访问次数:2000

  本报讯  (记者杨 强北京报道)在我国服饰行业中小有名气的“苹果”品牌正希望在一场商标异议行政诉讼案过后进军手机制造行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日前就这一涉及手机等商品的“苹果”图形商标异议行政诉讼案做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令这家名为苹果(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中国公司)的企业看到了希望。

  据介绍,在这起商标异议行政诉讼案中处于原告位置的正是目前全球市值最高的企业之一美国苹果公司。针对苹果中国公司于2000年9月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9类手机、计算机器等13项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苹果”图形商标(见图1),该公司在2001年10月提出异议。

  美国苹果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其在先在计算机等商品上注册并使用的“苹果”图形商标(见图2)构成类似商品近似商标。

  该异议案进入异议复审阶段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于2010年4月做出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苹果公司引证的“苹果”图形商标在外观上并不完全相同,但鉴于苹果公司引证商标在计算机等商品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指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据商评委裁定,苹果有限公司“苹果”图形商标不予核准在计算机器、计算机软件、复印机等3件商品上注册,但在手机、电话机等其余10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针对这一商标异议复审结果,美国苹果公司表示难以满意,随后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北京一中院就该商标异议行政诉讼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据悉,在该商标异议复审阶段,美国苹果公司尚曾向商评委主张其“苹果”图形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商评委则以其提供的证据不足而未予认定。

  北京一中院审理该案时,美国苹果公司放弃了该项主张。

  就双方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法院审理后认为,苹果中国公司“苹果”图形商标申请使用的电话机、手机等10件商品与美国苹果公司在先注册的“苹果”图形商标在功能、用途方面并不相同或类似。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的原裁定结果。

苹果中国公司方面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公司计划推出“苹果”手机等产品。截至发稿时,记者了解到,美国苹果公司将就该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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