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涉及电影《赤壁》的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终审审结。该案中,法院认定视频分享网站中设置“电影”栏目却未采取相应限制措施的行为属于引导网络用户上传侵权作品的行为,并认为视频分享网站对于“影视”类栏目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该案中,被告杭州在信公司经营的网站中设置了“电影”栏目,该栏目供网络用户自行上传影视作品供其他用户下载并在线观看,其中包含有原告乐视网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赤壁》。法院认为,因影视作品的高投入使得其权利人基本不可能授权网络用户免费将其上传至视频分享网站,因此,被告对于该栏目中的内容理应具有较之于其他内容更高的注意义务,即应当及时查看并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在此情况下,被告理应注意到其网站中存在有涉案内容并认识到该内容系未经许可上传,但却依然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行为,该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法院认为上述行为足以认定被告具有引导网络用户未经许可上传影视作品的意图,从而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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