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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起诉飞利浦侵权案二审败诉

日期:2012-01-17 00:00:00        访问次数:2000

  宁波市一发明专利权人与全球小家电行业巨头飞利浦公司的发明专利纠纷诉讼案近日又起波折。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飞利浦公司制造销售安全插座专利产品不侵权。
  
  一审判决飞利浦赔偿80万元
  
  敖谦平是鄞州萨雷斯电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拥有10多项专利。2001年10月31日,他研究的安全插座获得国家级发明专利,2005年8月,敖谦平曾授权深圳市和宏实业有限公司使用这项发明。2009年以后,和宏公司成为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代理商,为其生产、销售各种飞利浦品牌的产品。去年7月,敖谦平发现三款以“PHILIPS”(“飞利浦”英文名)为商标的安全插座使用了他的发明专利。同年年底,他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飞利浦公司、和宏公司赔偿人民币100万元。
  
  市中院经审理确认,涉案产品所标示的商标、厂商名称、条形码等证明,制造商为飞利浦公司,是和宏公司接受飞利浦公司品牌授权后,由其子公司实际生产。根据我国专利法,没有专利权人的许可,专利的被许可人不得将该专利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本案中,飞利浦公司未获得敖谦平的许可,通过和宏公司定牌生产这种产品,侵犯了敖谦平的专利权;和宏公司将该专利产品交由子公司生产,并以“PHILIPS”为商标也构成侵权。据此,市中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80万元。
  
  省高院改判飞利浦无侵权行为
  
  飞利浦和深圳和宏公司不服,随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经过两次庭审后在上月17日进行了宣判,判决结果让敖谦平非常失望。
  
  浙江高院判决认定,飞利浦公司制造销售该安全插座专利产品不侵权。浙江高院的理由是,飞利浦委托惠州和宏公司加工该专利产品,随后又卖给深圳和宏公司进行销售,该过程中飞利浦不存在侵权行为。
  
  “飞利浦没有经过我的专利授权,凭什么委托别人生产该专利产品?”敖谦平认为,飞利浦未获授权就直接使用自己花了多年时间才得到认可的发明专利,而且自己企业生产的“萨雷斯”牌专利产品的市场份额受到了“PHILIPS”牌侵权产品的严重压制。如果产品的技术一样,消费者和经销商通常选择的是“PHILIPS”牌安全插座而非“萨雷斯”牌安全插座,甚至有很多消费者怀疑是“萨雷斯”牌安全插座仿冒了飞利浦公司的专利,这对于自己和产品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据敖谦平的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甲木介绍,浙江高院判决生效后,敖谦平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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