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言道:“锲而舍之,朽木不折;锲而不舍,金石可镂。”企业的商标保护工作亦是如此,只有坚持不懈,才能保护好企业的商标权益。近日,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终审判决的作出,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下称小肥羊公司)历尽波折取得了商标保护工作的又一次胜利。
追根溯源
2001年9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金洋食品厂(下称金洋食品)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小肥垟”文字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见图1),指定使用在第32类水(饮料)、矿泉水、奶茶(非奶为主)商品上,申请号为第1988700号。商标局于2002年9月14日初步审定该商标,并公告在第847期《商标公告》上。
在法定期限内,小肥羊公司针对第1988700号“小肥垟”商标向商标局提起异议申请。
小肥羊公司认为,其拥有的第3043421号“小肥羊LITTLE SHEEP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见图2)为驰名商标,使用在餐饮服务上的“小肥羊”商标是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被异议商标与其文字部分构成近似,而且与其企业名称字号相近似,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标、字号造成混淆和误解,侵犯了其在先合法权利。
山重水复
商标局于2006年11月就该异议案作出裁定,认为小肥羊公司主张被异议商标侵犯其企业字号的理由不成立,小肥羊公司在第32类申请的“小肥羊”商标已被驳回,依据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在先的原则,被异议商标应准予核准注册。
2007年1月,小肥羊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起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2010年2月,商评委作出异议复审裁定,维持了商标局原异议裁定结果,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小肥羊公司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小肥羊”虽然是小肥羊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但其未能提供出将此作为撤销被异议商标的具有针对性意义的权力依据。在案证据未能显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小肥羊公司将“小肥羊”用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矿泉水等商品上并已产生一定影响;另外餐饮服务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矿泉水等商品在经营领域、商品种类与来源等存在较大差异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判决维持原异议复审裁定。
小肥羊公司不服判决,并于此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柳暗花明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小肥羊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小肥羊”系其商号,并在餐饮行业已有一定知名度;餐饮服务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矿泉水等商品之间关联程度较高,在小肥羊公司在餐饮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易使消费者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的矿泉水类商品与小肥羊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据此,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小肥羊公司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记者日前通过对小肥羊公司商标注册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其已基本实现商标全类防御性注册,并通过法律手段防止了多件恶意商标申请注册。对于企业和品牌来说,扩大企业商标的保护范围,将商标保护进行到底,既有利于企业品牌的保值增值,更能防止一些“傍名牌”、“搭便车”的违法行为侵害品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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