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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注册小伟哥商标被起诉 法院驳回起诉

日期:2012-03-19 00:00:00        访问次数:2000

      电子产品注册了“小伟哥”商标,引起了美国辉瑞公司不满,该公司以生产药品“伟哥”闻名。辉瑞公司要求商评委撤销“小伟哥”商标,遭到拒绝后,起诉至法院。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驳回辉瑞公司起诉。

  1996年,美国辉瑞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该公司注册并使用“VIAGRA”(伟哥)商标,商标专用期限至2017年11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

  2003年4月1日,深圳盈佳讯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小伟哥LittleViagra”,使用在电子字典,与计算机联用的打印机、电视机以及集成电路卡、电池充电器等电子产品上。

  美国辉瑞公司认为,“小伟哥LittleViagra”与“VIAGRA”构成类似商标,提出商标异议申请,请求不予核准。但商标局裁定通过了“小伟哥”商标的注册。辉瑞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2010年8月30日,商评委裁定维持“小伟哥”商标的注册。

  辉瑞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裁定。该公司认为,“VIAGRA”商标已经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盈佳讯公司在知晓辉瑞公司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故意抄袭和复制辉瑞公司商标,并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是借辉瑞公司商标的声誉谋取不正当利益。

  商评委表示,辉瑞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VIAGRA”商标在大陆地区已经构成驰名商标。此外,“小伟哥LittleViagra”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辉瑞公司商品在所属领域、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明显,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以损害辉瑞公司利益。

  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根据辉瑞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VIAGRA”商标为中国内地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从而构成《商标法》所述的驰名商标,并且两个商标涉及领域明显不同,因此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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