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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三九公司诉安徽天康公司、好药师药店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日期:2012-05-08 00:00:00        访问次数:2000

  畅销多年的“三九胃泰”为深圳三九公司赢得了良好的口碑,却也因其不俗的销售业绩引来了他人的仿冒。深圳三九公司发现上海某药店销售的一种胃药包装与“三九胃泰”极为相似。为此,深圳三九公司在上海一中院提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维权诉讼并获胜诉。

  “三九胃泰”胃药品牌在广大胃病患者中可谓耳熟能详,为保护这一知名产品,深圳三九公司也进行了大量投入。2007年2月26日,深圳三九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药品包装盒(三九胃泰)”的外观设计专利。去年10月,深圳三九公司发现上海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名为“胃舒宁颗粒”的药品,包装上的色彩与图案都极易令消费者与“三九胃泰”混淆,遂在上海浦东好药师药店购得一盒“胃舒宁颗粒”,随后将“胃舒宁颗粒”的生产者安徽天康公司与销售者上海好药师唐镇药店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市场上及库存的侵权产品外包装、在《医药经济报》上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审理中,深圳三九公司又将第一、三项诉请变更为要求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安徽天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

  法庭上,安徽天康公司辩称,“胃舒宁颗粒”包装盒上的“腰线”和“上部蓝色背景上的发光球体”都属于通用设计,而且“三九胃泰颗粒”包装盒片主视图及后视图左侧为一株药草,“胃舒宁颗粒”则为党参,两者的俯视图及仰视图完全不同,故两者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将被控侵权产品“胃舒宁颗粒”的外包装盒与涉案专利产品图片进行比对,两者的设计要素基本相同,两者较为明显的区别在于主视图及后视图下部左侧的药草图案不同,即专利产品图片为连枝带叶药草一株,被控侵权产品图片为枝叶连根完整的药草一株。现安徽天康公司辩称其药草图案为党参,与专利产品图片不同,但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并不必然具有区分具体药草图案的知识,安徽天康公司所述区别并不影响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的近似。因此,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胃舒宁颗粒”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安徽天康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及好药师药店未经许可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均侵犯了深圳三九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遂判决安徽天康公司、好药师药店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深圳三九公司享有的“药品包装盒(三九胃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安徽天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驳回深圳三九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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