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冀两家均以“辣婆婆”为字号主体的餐饮企业之间的企业名称权之争,日前随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二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暂告一个段落。
2012年12月20日,北京二中院对北京市辣婆婆餐饮有限公司(下称辣婆婆公司)状告“渝乡辣婆婆”经营者石家庄川越食空渝乡辣婆婆餐饮有限公司(下称渝乡辣婆婆餐饮公司)及北京市海纳百川餐饮有限公司(下成海纳百川公司)侵犯“辣婆婆”企业名称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渝乡辣婆婆餐饮公司及其海纳百川公司使用“渝乡辣婆婆”对“辣婆婆”字号不构成侵权,据此驳回辣婆婆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依据辣婆婆公司所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辣婆婆”已在先拥有较高知名度,也不能证明两被告有攀附其公司“辣婆婆”字号知名度及擅自利用其公司企业名称的故意,并且辣婆婆公司也未提交“渝乡辣婆婆”商标与“辣婆婆”字号已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证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此案,辣婆婆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渝乡辣婆婆”商标中的“渝”是“重庆”的意思,“渝乡”也无固定含义,其“渝乡辣婆婆”突出部分是“辣婆婆”,并且渝乡辣婆婆餐饮公司负责人在做“渝乡辣婆婆”品牌前曾要求加盟辣婆婆公司,但因其“辣婆婆”不做品牌加盟而将对方拒绝。该负责人认为,“渝乡辣婆婆”将店开到北京,损害了北京辣婆婆公司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记者联系了渝乡辣婆婆餐饮公司,截至记者发稿前该公司未对此案作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