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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驹”侵权案一审有果

日期:2013-03-19 00:00:00        访问次数:2000

  日前,江西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战圣公司)诉包头龙驹奶酒有限公司(下称龙驹奶酒公司)、北京瓷力门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瓷力门窗公司)共同侵犯其“龙驹”商标专有权一案一审有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为由驳回了战圣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该案原被告双方均各自拥有一件“龙驹及图”注册商标,正是这样的特殊性令此案备受关注。据悉,战圣公司于1998年申请注册第1390771号“龙驹”商标,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3类除啤酒以外的果酒、葡萄酒等商品上。龙驹奶酒公司的母公司内蒙古龙驹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则于2001年申请注册第1782079号“龙驹”商标,后被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油、奶酒、牛奶饮料等商品上。

  战圣公司起诉认为,龙驹奶酒公司使用“龙驹”商标生产奶酒制品及瓷力门窗公司销售“龙驹”品牌奶酒涉嫌共同侵犯其“龙驹”商标专有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当事人诉争所涉商标均为注册商标,龙驹奶酒公司生产的涉案奶酒并未超出第178207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乳酒的范畴,当事人之间的商标纠纷,应由战圣公司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此案不在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驳回战圣公司的诉讼请求。

  战圣公司该案代理人罗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纠纷焦点在于龙驹奶酒公司、瓷力门窗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奶酒是否属于乳酒(牛奶饮料)范畴,而这一问题要以相关公众基于自身具有的知识和常识进行判断。而北京龙庆峡酒业有限公司1997年申请注册的第1201158号商标和内蒙古福尔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申请注册的第139694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中均含有马奶酒(含酒精)一项,这说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已经默认马奶酒(含酒精)属于第33类商品的范围。

  而龙驹奶酒公司代理人赵淑棉却给出了不同意见,她认为第1782079号商标使用的商品范围是经过商标局核定的,至于该商标是否超出使用商品范围非其所能左右。

  记者了解到,战圣公司日前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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