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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因在线商店销售侵权著作判赔70余万

日期:2013-05-02 00:00:00        访问次数:2000

  昨日记者获悉,二中院就原告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麦家、于卓诉苹果公司侵权案进行了宣判。

  法院判决认定苹果公司侵权,赔偿磨铁数盟公司各项损失53万元;赔偿麦家、于卓各20.5万元、1.2万元。据悉,二中院去年一年共受理状告开放平台著作权侵权案件20起。

  起诉“苹果”侵权索赔425万元

  原告磨铁数盟公司、麦家、于卓起诉称,其享有《明朝那些事儿》系列丛书、《风语》、《风声》、《暗算》、《解密》、《挂职干部》等作品的著作权。

  2012年,原告发现被告美国苹果公司经营的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在线销售并为Iphone、Ipad用户下载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

  原告方表示,苹果公司上述行为并未经自己许可,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苹果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425万元。

  法院认为“苹果”未尽注意义务

  苹果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艾通思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了案件的审理。

  其称,艾通思公司是中国的应用程序商店的运营者。应用程序商店向开发商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并受其委托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在扣除标准佣金后将全部收益转交给开发商,其并不知道开发人的侵权行为,故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苹果公司作为App store的运营者,对App store网络服务平台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其通过App store网络服务平台对第三方开发商上传的应用程序,加以商业上的筛选和分销,并通过收费下载业务获取了可观的直接经济利益,故对于App store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下载的应用程序,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在本案中,被告苹果公司并未尽到其适当的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故对于涉案应用程序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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