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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选秀节目别忘了版权

日期:2013-07-29 00:00:00        访问次数:2000
      摘要: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音乐是凝聚音乐工作者劳动的音乐,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她是有价值的,所以,付费欣赏音乐是理所应当的。

  上周,因东方卫视《中国梦之声》选手翻唱《我在人民广场吃炸鸡》,摩登天空向节目组发出公函,直指该节目选手涉嫌侵权,要求对方停止使用并道歉。对此,本报昨天发表了三篇评论,或“呼唤专业的版权经纪体系”,或称“别人手里的‘炸鸡’你想咬就咬?”,更有“断言”“一味翻唱音乐不会有明天”。在笔者看来,要遏制这种侵权纠纷,除了健全法律体系外,让音乐人及相关单位树立版权意识自觉尊重版权,才是最根本的。

  搞音乐是不是最赚钱的,我们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但我们知道歌星是很有钱的,而且极容易想当然地认为,歌星背后的词作者、曲作者以及音乐制作人也很有钱。然而,事实上,这些音乐人往往只有表面上的光鲜,看着或听着歌星或选秀选手演唱自己付出辛勤劳动的音乐作品,他们心中并没有多少喜悦。因为他们的劳动被极大地低估了,他们的“劳务费”很低,他们的作品被使用后也就几分钱的版权费,对歌星来说是不屑一顾的。而即使是几分钱的版权费,很多使用单位和个人也往往故意“忘记”给版权所有人。有些音乐的创作者表示,他们至今没有收到过来自音著协的一分钱。

  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音乐是凝聚音乐工作者劳动的音乐,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她是有价值的,所以,付费欣赏音乐是理所应当的。然而,同是音乐工作者,待遇或劳动所得却是“冰火两重天”。最上层的是歌星,演唱一首歌出场费也高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中层是翻唱音乐使用者想使用就使用,事前不沟通,事后不付费。最下层是音乐著作权人,也就是音乐的创作者,创作一首歌的报酬很低,而版权费不是几分钱或是一分不给。我们不知道音乐界是否明白,是先有歌星还是先有歌曲创作。音乐是劳动产品,使用者必须付费,而且不能“厚此薄彼”,甚至忽视版权所有者的存在。

  选秀节目根本不差钱,为什么屡屡发生涉嫌侵害音乐版权事件呢?在笔者看来,最根本的是主办单位或音乐使用者的版权意识差,对音乐著作权缺乏应有的尊重。至于和音著协沟通了,或找不到音乐著作权人,都是荒唐的说法。音著协只是音乐著作权的管理组织,不是音乐著作权人,没有授权便没有音乐著作权人的权利。找不到音乐著作权人更不是侵权的借口。你可以不使用,但绝不能侵权,这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总则。同是音著协这样的组织,台湾能很好地维护音乐人的权利,为什么大陆就不能呢?说到底就是,我们的有些人对他人的权利缺乏应有的尊重,即使是音乐人也不见得就尊重其他音乐人的权利。在笔者看来,选秀节目多得眼花缭乱,少几个无所谓,但是对音乐著作权的尊重一点也不能少,甚至比选秀本身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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