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权利人可以委托法人组织、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事务,即境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成为代理人。但由于代理属于民事关系,建议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境外的权利人必须委托境内代理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事务,不能自行独立办理。
问:专利评价报告要什么样的结论才可以备案? 答:申请人在提交备案申请时,对于专利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外观和实用新型专利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专利权备案申请页面中,申请人需要对“是否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选择“是”或者“否”。对于专利评价报告显示部分或者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当选择“否”,属于不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不能申请备案;只有全部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的,选择“是”,可以申请备案。
问:备案的有效期? 答: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 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在海关总署核准备案后不足 10 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超过 10 年的,备案有效期最长为 10 年。
问:谁有权申请? 答:只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备案。这里“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问:哪些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 答: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问: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答: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在海关总署进行登记,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