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请求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条件:
1)、与争议商标相关的商标的注册人;
2)、与争议商标存在权利冲突的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应理解为包括所涉在先权利的权利人、被许可使用人、在先权利的继承人等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无论被提争议的商标注册人是否在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都将做出维持或撤销该商标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争议裁定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争议裁定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争议理由和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