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权合理使用表现形式:
1、叙述性合理使用
体现在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基本信息而善意地使用商品通用名称或自己的名称、地址、原产地等,不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
2、指示性合理使用
指示性合理使用是为了客观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用途等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指示性合理使用应具备的条件通常是:
第一,如果不使用某商标,那么就无法描述特定的商品或服务;
第二,使用商标对于特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作出是合理的、必须的;
第三,使用该商标不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使用由商标权人发起获得并得到其支持。
3、说明性合理使用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及了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
4、平行使用就平行使用而言,它是指在自己的商品上不显著性地正当使用带有先前商标的商品。
二、商标权合理使用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11条规定,某些非固有显著性商标经使用也可以因获得“第二含义”而具备显著性并予以注册,但这并不妨碍人们在第一含义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字、图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