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的抗辩事由,一般分为两类,即诉讼程序理由抗辩和诉讼实体理由抗辩。
诉讼程序理由抗辩,一般为诉讼主体资格抗辩、诉讼管辖抗辩和诉讼时效抗辩。
诉讼实体理由抗辩一般为商标权无效抗辩和未侵权抗辩。
1、主体资格抗辩
诉讼主体资格抗辩,即商标纠纷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就其对方是否具备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及第三人的资格提出抗辩理由,从诉讼程序入手,争取诉讼中的主动权。
2、案件管辖抗辩
案件管辖抗辩,即商标纠纷的当事人一方,对案件受理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提出抗辩理由。
3、时效抗辩
时效抗辩,即商标纠纷的当事人一方,就其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否超过注册商标争议期限和商标异议期限,提出抗辩理由。
4、商标权无效抗辩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他人可以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同样,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有权对他人的商标权提出无效抗辩,不仅包括对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商标注册无效提出抗辩,而且还可以对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是否有驰名商标权进行抗辩。抗辩成功,商标注册被撤销或驰名商标不成立,则侵权行为不成立。抗辩不成功,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及驰名商标的权利将继续有效,商标侵权才有可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