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文在线诉称,原告已独家取得了涉案作品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被告天津津科电子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为购买“津科翰林S2电子书”的用户设置了专用通道,用户可使用“津科翰林S2电子书”从该专用通道在网上下载涉案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8万余元。
据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该案,双方将于5月6日进行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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