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唯冠科技诉美国EMC商标侵权
日期:2008-08-19 00:00:00 访问次数:2000
近期有消息称,美国伊姆西公司(EMC Corporation,以下简称美国EMC)第二季度合并营业收入增长了18%,达到了36.7亿美元。在如此迅猛之势头背后,美国EMC在中国则正陷入“商标门”。在中国“EMC”注册商标持有人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冠科技)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美国EMC推上被告席,要求美国EMC停止使用“EMC”和“EMC2”商标并赔偿损失人民币8000万元。
深圳唯冠科技成立于1989年,是全球4大显示器生产商之一。据了解,“EMC”商标最初由南通宇泰电子有限公司于1992年年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1993年年底获准注册,所核准注册商品为第9类显示器,注册号为第670444号。1995年,唯冠科技经受让获得该商标。后唯冠科技又于1996年10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EMC”商标,使用类别为第9类电子计算机等商品。1997年10月,在唯冠科技申请的“EMC”商标公示期间,美国EMC提出异议,称作为第9类电子计算机商品的商标,其申请在先。后该商标经商标局异议裁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复审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4个阶段后,于2007年认定唯冠科技申请注册“EMC”作为第9类商品的商标属于扩大化保护,美国EMC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唯冠科技所申请的“EMC”商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使用,注册号为第1121491号。
1995年6月21日,美国EMC向商标局提出了“EMC2”商标的注册申请。在1999年6月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唯冠科技提出异议认为美国EMC申请的“EMC2”商标与自己已经注册的第670444号“EMC”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2000年7月,商标局裁定该异议成立,未核准“EMC2”商标注册,理由是两商标使用的商品均是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二者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及销售方式方面基本相同,构成类似商品,且“EMC”和“EMC2”无明显区别,显著部分均是“EMC”,构成了近似商标。该裁定下达后,美国EMC公司不服,随后又是经历了商评委复审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3个阶段,“EMC2”最终还是未能被核准注册。
至此,唯冠科技在中国拥有了“EMC”注册商标专用权,美国EMC没有权利使用“EMC”和“EMC2”商标成为法定事实。唯冠科技随后发现,美国EMC仍在继续使用“EMC”和“EMC2”商标。唯冠科技随即于2007年4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起诉美国EMC,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美国EMC又就该商标纠纷案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案不属于深圳中院管辖,应属美国EMC北京办事处所在地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就管辖权异议问题,在经历深圳中院一审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两个回合后,美国EMC的管辖权异议被驳回,该案也确定在深圳中院开庭审理。
被告美国EMC在此前提出案件管辖异议的同时还向法院提交了驳回起诉申请书,称其“从未在中国实施涉嫌被控侵权商品的制造和销售行为,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被控涉嫌侵权商品是由若干国外贸易公司和中国贸易公司分工合作向中国进口和销售的”,但是该驳回起诉申请书中还称:“被告确实曾经委托中国伙伴生产了本案商品,并且被告也确实销售了本案商品,但被告并未使用争议商标标识(即‘EMC’和‘EMC2’商标),而是使用的其它商标标识”。
该案原定于8月7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据记者了解到的最新消息,该案审理日期已被推迟至8月15日。这场IT业界长达13年的商标之争将如何收场?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