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此次诉讼源于几年前高通公司与博通公司的专利之争。2005年,博通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诉讼,认为高通公司的芯片和芯片组侵犯了其拥有的专利。博通公司胜诉后,国际贸易委员会遂于2007年6月7日签发了排除高通公司芯片和芯片组以及包含高通公司芯片的“所有手持无线通信设备,包括手机和PDA”进口美国的有限排斥令。此排斥令一旦执行,将导致华为、富士康、三星、摩托罗拉等众多使用高通公司芯片的手机和PDA的制造商的产品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于是,2007年10月5日,众达律师事务所代表华为等10家公司,向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联邦巡回法院同意众达律师事务所提出的理由,认定将有限排斥令的权利限定为针对原案中的当事人,即高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