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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价值数十万元“名牌”电缆被查获

日期:2011-08-18 00:00:00        访问次数:2000
  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湘潭县工商局接到投诉,反映湘潭县石潭镇一电线厂涉嫌生产销售假冒“金杯”、“金凤”电缆。接到投诉后,县工商局马上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黄某一家于2010年8月8开始生产假冒“金杯”和“金凤”电缆,外包装上不仅使用了“金杯”图形文字组合商标和“金凤”图形文字组合商标,并使用了湖南金杯电缆有限公司和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而据查明,“金杯”和“金凤”两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分别为湖南金杯电缆有限公司和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4月2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受法律特别保护,当事人的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11月15日,县工商局依法扣押了当事人生产的价值42.5万元的“金杯”和“金凤”电缆。据了解,当事人于11月10日将其生产的部分“金杯电缆”销往了长沙,从中获利3.66万元。故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营额总计46.16万元。
  
  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做近一步审理调查。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中关于假冒注册商标案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当事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该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其行为符合以上《规定》中的第3种情形,故湘潭县工商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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