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字体产业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市场,但是近年来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而导致该产业急剧萎缩。加之一直以来国内缺乏相应的专门法律保护,有关中文字体字库中的单字能否作为美术作品而赋予其著作权保护问题,在司法界、学术界呈现出了截然不同的正、反观点。前不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最新的一纸判决认定:字库中具有独创性的单字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应当受到保护。
11月26日,10多位国内知识产权领域专家齐聚北京,共同研讨中文字体字库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专家们认为,应当完善立法,保护中文字体字库知识产权,促进我国中文字体产业的发展。
争议:单字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在计算机迅速普及的二三十年时间里,国内中文字库字体行业已走过了从兴旺到衰败的历程,从最开始的数百家企业,到目前只剩下屈指可数的几家企业。这其中,有市场调整的必然性,另外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关于中文字库字体是否应当受到保护的问题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业界对此也是观点不一,并由此引发司法实践中出现相同案例不同结果的现象。
去年12月,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宝洁公司未经授权使用“飘柔”二字构成侵权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字库整体享有著作权,但是单字则不享有著作权。而在该案的二审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则没有就单字是否享有著作权做出定论。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回避了字库单字著作权保护问题,从而给中文字库字体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应该怎么保护留下了悬念。
这一纸判决让国内整个字体产业的生存受到考验。国内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学者对此也形成了截然不同的两方观点:赞成字库单字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人士认为,字库中的单字,是字库开发企业雇请专业设计人员,通过逐一创意构思创作的特殊汉字,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和艺术价值,应该享有著作权;反对字库单字受著作权保护的人士则认为,字库中单个字由计算机程序产生,产生过程容易,同一字体中的各个汉字之间风格雷同,因此不具有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
新判决:字体行业充满期待
2011年8月9日,南京市中院作出了一份被字体字库行业视为“救命稻草”的判决。原因在于,这份判决所涉及的案例与方正电子公司诉宝洁公司侵犯“倩体”字著作权案非常近似,但南京市中院认定涉案的“秀英”体字库中的单字具有独创性,可以成为美术作品,应当受到保护。
据了解,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中文字体数字化研究、开发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是“秀英”体字库的权利人。
2011年3月,汉仪公司将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笑巴喜公司)起诉至南京市中院,认为昆山笑巴喜公司和上海笑巴喜公司在生产的婴幼儿用品上使用的文字商标“笑巴喜”中,未经许可使用了“秀英”体字,侵犯其著作权。
南京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美术字是经过加工、美化、装饰而形成的文字,是一种运用装饰手法美化文字的一种书写艺术。涉案的“秀英”体字库中的每个单字都是用经过设计者设计的线条和结构,体现设计者创意思想的具体表达方式,这个过程凝聚着设计者的智慧和创造性劳动。设计完成的“秀英”体其中的单字所表现出的起舞飞扬动感形象,意寓了女性的柔和、优美曲线。与现有美术字书体相比,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体现了设计者的独创性。
南京市中院认为,虽然美术字的创作难度和高度均无法与书法家用毛笔书写的书法作品相比,但不能因此就否定美术字或涉案“秀英”体的独创性,关键是看美术字或涉案“秀英”体整体的线条(笔画)和间架结构是否具独创性。特别是其与公知领域美术字相比所具有的不同特点,即表达的新颖性或表达的创新性,其受保护的要素体现为构成“表达”的符号和结构本身。
南京市中院认为,由于汉字受自身固有笔画、结构等特征的限制,在进行美术字的创作设计时,笔画特征的创作空间非常有限。其笔画特征与现有公知的其他美术字书体相比,很难具有区别性特征的独创性。所以在判断字库中的单字是否能独立构成美术作品时,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南京市中院还认为,字库中单字设计完成后,应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制作成适宜计算机适用的字库软件的过程,只是因为技术进步而带来的复制的手段更先进而已,软件只是承载单字复制品的介质,是供计算机使用再现单字的一种工具,软件运行结果本身并不能产生字库以外与字库内艺术风格相同的单字。字库是单个书法作品的集合,一种书体的字库从整体上体现字库内所有单字的笔画、结构特征协调统一的艺术风格,从艺术风格整体协调统一的表达方式角度看,一种书体的字库与其他书体的字库相比,具有明显的显著性和区别特征,因此,从艺术风格整体协调统一的表达方式意义上说,字库整体上也是一部作品。字库整体艺术风格一致的基础是每个单字之间的艺术风格一致,不能因字库整体艺术风格一致的独创性而否定单字的独创性。
2011年8月9日,南京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昆山笑巴喜公司和上海笑巴喜公司立即停止其商标和包装装潢中使用“秀英”体“笑”、“喜”二字,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8万元。
国内字库字体行业对于南京市中院的判决普遍感到振奋。汉仪公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判决是对从事字库字体创作的人的肯定,为字库字体的创新提供了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