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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老白干难独占“衡水”商标

日期:2012-01-12 00:00:00        访问次数:2000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对3起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白干公司)状告商标评委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与该案相关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记者了解到,在上述3案中,被异议商标均为老白干公司申请的第3428689号“衡水”商标,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的则是衡水甘陵酒业有限公司、衡水郑成功酒业有限公司、衡水古泉酿酒有限公司。这3家公司均认为,“衡水”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用作商标不具有显著性。衡水酿酒历史悠久,以“衡水”作为商标由一家独占显失公平。老白干公司答辩称,被异议商标与其第118770号“衡水及图”商标的文字完全相同,其自1979年就已正式注册该商标。而且“衡水”已经由其作为商标使用多年,具有了衡水老白干酒的特定含义。

  商评委审理后认为,“衡水”作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且老白干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因此商评委于2011年8月8日分别作出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老白干公司对3份裁定均表示不服,将商评委诉至北京一中院,要求撤销裁定。

  据介绍,该3起行政诉讼案的焦点问题均为“衡水”能否作为商标被老白干公司使用。对此,法院认为,涉案商标“衡水”是河北省衡水市的名称,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虽然老白干公司已将“衡水”作为商标在酒上使用,并且在审理过程中向法院补充提交了其生产的“衡水”酒产品照片、荣誉证书等证据,但这些证据均未在商标评审阶段向商评委提交,而且其证据不足以证明“衡水”已成为一种商品名称或者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

  据此,北京一中院对3起行政诉讼均作出维持商评委裁定的判决结果。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的后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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