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行政查处抗辩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对当事人处罚之前应作“著作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其有权在7天之内进行答辩。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告知当事人,到期不缴纳所罚款项的,从第16日每日 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起诉的,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