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面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而作出的其行为不属侵权行为或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抗辩。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无偿地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这种限制由早期英美等国的判例而逐渐发展成为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法律制度,同时,各国法律在接纳了合理使用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不得对著作权人的署名权等人身权造成损害,合理使用对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对著作财产权的限制,并不延及到人身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下行为属合理使用: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事实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行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费用。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2、权利人同意
包括权利人明示同意和推定权利人同意,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因订立了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而获得作品的使用权;
2)通过合法的形式去的作品的原件,从而取得了作品原件的展览权;
3)著作权人将作品出质,质权人在著作权人不履行合同时,以合法的形式处分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4)权利人将作品上载到Web服务器,供人免费下载,行为人将作品下载于本地计算机,进行浏览行为;
5)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为了防止软件损坏而制作备份和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
3、著作权无效
著作权不受法律保护,行为人的行为自然不构成侵权,主要有:
1)作品已过保护期。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行使规定了一定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内这些权利受法律保护,但超过法定的期限后,该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这两类权利不再受法律的保护,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以及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单位作品或者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的职务作品以及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其保护期为五十年。在适用这项原则时应注意,著作人身权中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对这三项权利的保护是永久的。
2)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4、时效完成
我国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制度仅指消灭时效,由于著作权属于对世权、绝对权,因此对著作权的侵害通常是持续性的,对持续性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可随时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但是对于权利人主张的经济损失,则只能自权利人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超过两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