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07年底,几名“顾客”在中山市沙溪镇溪角市场旁的一家商场以60元的价格购买了标有“彪马”牌子的运动鞋,另外还用了90元买了一条运动裤和一个男用挎包,并开具了该商场的发票。与一般的顾客不同,这些购买人员中既有公证员,也有“彪马”公司的员工。公证员当即公证,并将购得的假冒产品以公证处的名义拍照、封存,成为打假的证据。
中山市中院于11月5日当庭宣判,判决商场需赔偿4万元,但不支持“彪马”公司要求的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在媒体上道歉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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